温州市大病保险政策主要对象
温州重大疾病保险主要政策
(一)统一保护对象。
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参加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二)统一出资标准和机制。
按照权责对等、精算平衡的原则,完善政府、单位、个人共同分担的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政府和单位暂提60%,参保人个人缴费暂提40%。大病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缴,大病保险基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大病保险费每年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拨付。其中,职工个人缴费从个人账户转出,无个人账户的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
2019年,全市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65元。今后,我市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额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全市统一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3)统一保障待遇。
全市大病保险统一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对纳入浙江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按规定纳入医保结算范围,按照谈判协议执行。参保人在浙江省外使用或购买大病保险专用药品的,按照浙江省谈判价格纳入医保费用计算。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全市大病保险设一个起付标准,原则上按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最高赔偿限额暂按起付标准的15倍设定。2019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3500元。参保人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特殊疾病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线标准至起付线标准15倍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
根据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医疗费用增长和大病保险运行情况,动态调整大病保险水平,提高大病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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