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ztc2022-08-13  41

佛山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拟为在我市高明区、三水区就业并缴纳社保满最近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含自有住宅房屋或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住宅房屋)的非户籍人口,[/s2/

咨询期为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20日,共10个工作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给予反馈:

1.电话: 0757-83990315,联系人:白警官。

2.电子邮件:fsza@foshan.gov.cn

3.邮寄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29号303室邮政编码: 528000,收件人杨警官。


佛山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调整户籍迁移政策

(1)进一步完善人才入户政策,加大对人才的支持和服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牵头修订完善引进人才入户政策。经市(区)人才主管部门确认符合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的非本地户籍人口,可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配合)

(二)坚持存量优先原则,将在珠三角城市群就业年限纳入城镇化积累,解决在我市稳定居住工作的非本地户籍人口问题。在珠三角各城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保满3年,最近2年在我市连续就业并缴纳社保,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自有住宅房屋或出租住宅房屋)的非本地户籍人口,均可申请居住。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迁。(市公安局负责)

(3)因地制宜,实施区域差别化政策,在高明、三水区试行以经常居住地为单位的户籍制度,促进全市各区户籍人口均衡发展。最近一年内在我市高明、三水区连续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自有居住房屋或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居住房屋)的非户籍人口,可在其就业地申请居住,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入户后2年内不能跨市迁移。(市公安局负责)

(四)以人为本,夫妻投靠不受结婚年龄限制,父母投靠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在本市自有产权住宅房屋(含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所有的),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户籍登记;未成年子女和全日制学校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一方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在该户避难。

(五)理顺落户渠道,实现租售同权,确保符合政策的非本地户籍人口都能入户。落户顺序为:在自有合法产权的居住房屋房屋地址登记居住;政府所有的房屋是租赁的,并在房屋地址登记。实际居住地不是自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或者租赁政府所有的房屋的,应当按照《佛山市集体户户口管理条例》登记在相应的集体户。(市公安局负责)

(六)2022年起,取消高明、三水区原有购房入户过渡性政策和积分入户政策

(七)本市户籍迁移。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在拥有自己合法产权住房的情况下,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市公安局负责)

具体户籍管理细则由市公安局根据本方案和上级有关政策文件制定实施。

完善配套政策,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八)加大“人地钱挂钩”配套政策的激励力度[S2/]。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提高人口流动地城市政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的积极性。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等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领域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建设资金投资补助,吸纳更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府逐步完善“城边村”等农业转移人口集中地区的配套设施建设,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市财政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九)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公共资源由城市行政级别配置向实际服务管理人口规模配置转变。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提高居住证含金量,缩小居住证与户籍附加福利的差距,提高常住人口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便利性,促进未落户常住人口逐步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实施城市群居住证互认制度,推进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进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配合)

(十)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权益。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与户籍脱钩,稳定农业转移人口预期。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相关权益转让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的机制。任何地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三权”,或者将其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11)不断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能力。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和其他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把新生代农民工作为重点培训对象,全面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技能,适应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要大力支持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吸纳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新学徒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二)不断提高教育服务保障水平。利用政府综合数据科学测算学位需求,加大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新建、改扩建一批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增加教育资源供给,确保适龄儿童少年能够满足入学需求。进一步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坚持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要安排,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完善流入地随迁子女入学考试。(市教育局负责)

(十三)不断提高住房服务保障水平。结合产业发展和人口流动,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农民工住房保障覆盖面;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逐步加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力度,扩大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常住人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

(十四)加大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力度。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完善市政管网和交通设施,加大文化、体育和市民休闲娱乐等公共设施建设,优化自然环境,不断提高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区人民政府负责)

加强组织保障,狠抓政策措施落实,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取得实效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落实工作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市发改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要加大力度,积极制定和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市统计局要定期发布城镇常住人口统计数据,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城镇常住人口常态化统计机制,为政策制定提供支持。各区政府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深入开展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发展规划研究,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

(十六)提高政府服务的效率。各部门要加大力度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数字政府”改革和建设的支撑服务作用,利用信息技术进一步推进政务流程再造和规范化,进一步简化行政程序,积极推进网上业务办理,努力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努力提高群众的便利水平。

(十七)加强法治保障。各区要认真贯彻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乡村振兴促进法,进一步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领域政策,清理妨碍城乡人口有序流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文件;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和做法,要及时通过立法或制定政策文件予以固化,切实巩固工作成果。

(十八)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宣传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实施细则、基本公共服务等政策措施,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佛山市户籍及迁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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