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保障性租赁住房

无纺布厂2022-08-13  18

佛山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

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切实支持本市住房困难家庭通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解决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2016〕28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保〔2016〕644

第二条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租金分级补贴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申请人(以下简称“保障对象”)发放的现金补贴,以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实物配租的公租房和租房补贴是两种不同形式的住房保障。已经申请公租房的,不能再领取租房补贴。同期,公共租赁住房只能配租实物或租赁补贴。

第三条租赁补贴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在市场上租赁住房,保障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改善保障对象的生活条件和质量。

第四条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包括户籍居民和新市民,均可申请租赁补贴。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本级资金,统一发放中央、省、市三级补贴。

民政、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其他职能部门。,参照《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配合好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资格审查工作,确保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有效实施和公平分配。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协调本辖区内租赁补贴管理的实施,拟定年度保障计划,以及申请人保障资格认定、补贴标准确定、补贴发放和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辖区内租赁补贴资金的归集和落实。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或者向市场购买服务,完成租赁补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并按照相关资金要求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地方财政年度预算资金;

(三)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

(4)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出租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的资金;

(七)其他可以纳入补助的资金。

第二章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第七条租房补贴的计算公式:月租房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补贴面积×补贴系数。其中:补贴面积=保障面积-保障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根据人数,覆盖区域如下:

第八条根据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和支付能力等情况。,实行差别化租赁补贴分级标准。如下所示:

各区可参照上述补贴档次的第三档缴费标准,结合辖区新市民比例、流动性、职业特点等情况。,细化新市民家庭租房补贴发放的相关操作。

第九条新市民家庭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时限不超过5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时间累计计算),具体时限由各区制定。除保障对象在本市从事环卫、公交等特殊艰苦岗位外,保障期满后一般不再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条保障家庭每月住房租赁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其承租住房的月租金。

第十一条各区可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人均住房面积动态调整补贴标准,不断提高保障范围和水平。

第三章申请流程

第十二条申请人按照住房保障面积的有关规定,向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窗口提交租赁补贴申请。

一个家庭申请租赁补贴的,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新公民因特殊情况不申请家庭的,受理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信息进行系统登记和比对。

第十三条租赁补贴准入条件、申请审核和后续管理应参照《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区财政承受能力和住房保障需求,以及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程度、收入、工作、申请时间等情况,制定科学的轮候规则,建立租赁补贴轮候名单,按照轮候规则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列入轮候名单,并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布轮候信息。轮候规则要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有效适配,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保障效率。

本市户籍租房补贴轮候时间一般应在3年以内。根据我市积分服务相关规定,新市民家庭申请积分入住领取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名单公布后,积分住房保障入住服务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条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优先保障的对象申请租赁补贴时,应当优先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六条保障对象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应逐步推广《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示范文本。

对象申请租赁补贴时,应当将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租金发票等材料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保障对象在佛山市住房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上与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可免于提供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和租赁发票。出租房屋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但房屋符合居住条件,并已在各级政府新市民管理服务部门登记备案的,可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第十七条经审核,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当在区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缴费年限、补贴停发、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

保障对象拒绝签字、逾期不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的,视为放弃住房保障权利。如果再申请,就要再等等。

第十八条租赁补贴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具体期限可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租赁协议期满,保障对象仍有住房保障需求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对象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按新申请办理,重新等待。

第十九条租赁补贴从租赁补贴协议签订的次月起计算发放,按季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发放当年最后一次租赁补贴。按照各区相关规定,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区财政部门委托银行将相关资金直接划入保障对象登记的个人账户。

第四章退出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条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信息管理,详细记录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领取租赁补贴、签订补贴协议、补贴发放、退出及相关失信、违约、处罚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租赁补贴发放审核机制。租赁补贴协议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户籍、住房、车辆、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已发放租房补贴的保障对象中。

保障对象应按要求提交年审资料,并配合年审工作。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不再符合担保条件的,取消担保资格,终止租赁补贴。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审核的,取消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二条保障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应主动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者需要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保障对象必须在变更后30日内主动申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审核程序及时对保障对象进行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确需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重新办理租赁补贴发放手续。

第二十三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租赁补贴退出机制。对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在审核后次月终止发放租赁补贴。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公共租赁住房交付后的次月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四条以租赁补贴形式保障住房保障对象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将保障对象租赁的市场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进行统计备案。

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领取租赁补贴,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公示机制,及时全面公开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方案、分配对象、申请审核程序、房源信息、轮候情况、保障结果和退出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

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信息要同时公开,让保障对象充分了解住房保障情况,理性选择,提高保障效果。

第二十六条保障对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情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租赁补贴,或者因家庭情况变化未及时申报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保障资格,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二十七条保障对象故意隐瞒、弄虚作假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意见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佛府办〔2018〕4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各区可根据实施意见和本区实际情况,出台配套政策,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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