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业保险金核定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目前因疫情原因延长至120日),劳动者办理离职备案和减少缴纳社会保险人数手续后,凭失业证、终止劳动合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职工所在地区花名册到参保地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定,并按以下六类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1.2005年10月(含)以后首次参保人员或系统有2005年10月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记录的,不需要其他材料。
2.2005年10月前参保人员:提供人事档案(包括工龄审查表、养老保险手册、终止聘用通知书、终止劳动合同、辞职申请、终止聘用登记表及其他能确定聘用起止时间的材料)。
3.异地缴费人员:提供原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缴费证明和享受失业保险金证明。
4.退役军人:2013年8月1日以后退役的,提供服现役的时间视同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的证明;2013年8月1日前退休的,应提供工龄审批表。
5.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或法院判决的人员:提供仲裁裁决书或法律文书。
6.被判刑人:提供判决书或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