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特殊门诊的申请时间为每月1-10天。具体应用指南如下:
1。应用时间
每月1日至10日
2。适用地点
一审医院医疗保险部
3。申请材料
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需申报疾病的既往相关病史资料,包括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首页、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复印件均可,但需经提供资料医院的病案室、医保科或医务科盖章确认)、近期相关检查报告。
4。申请受理流程
(1)每月1日至10日患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需申报疾病的既往病史资料,包括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首页、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复印件均可,但须经提供资料医院的病案室、医保科或医务科盖章确认), 以及近期相关检查报告,将相关资料提交初审鉴定医院医保科,审核合格后填写。
(二)初审鉴定医院医保科组织鉴定医师对特殊疾病门诊患者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鉴定。鉴定合格的,医院医保科将患者信息录入特殊疾病门诊申请系统,在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每月20日前整理患者相关资料,提交特殊疾病评审专家委员会。
(三)特殊疾病评审专家委员会每月末组织专家对初审评审医院提交的《特殊疾病门诊就医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集中评审。评审专家需要审核患者提交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审批表》内容是否完整,申报的病种是否正确,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充分,是否符合准入标准。
(4)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专家集中评审后进行评审。核对后将评价结果录入特殊疾病门诊系统(初审和复审)。
(5)特殊疾病评估专家委员会于下月初将评估结果上报初审鉴定医院。有资质的一审鉴定医院告知,鉴定的病历由中心存档;评估不合格的,由特殊疾病评估专家委员会注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初审鉴定医院将结果和申请材料退回参保人。
(6)申请人享受限时特殊待遇,审核资料存档。
5。注释
(1)被保险人患多种疾病且达到特殊疾病确认标准的,可申报门诊就医的特殊疾病不超过三种。特殊疾病门诊就医仅限于已申报的特殊疾病,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的规定。
(2)通过特殊疾病门诊就医审核的参保人员,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就医,前往特殊疾病门诊就医时必须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三)住院期间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暂停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出院后第16天恢复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透析患者除外)。
(四)参保单位或个人当月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下月起停止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恶性肿瘤门诊康复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活动性肝炎、肺结核、多发性骨髓瘤、慢性丙型肝炎、晚期恶性恶病质(家庭病床)、植物人(家庭病床)等十种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当月应向医院提出申请。其他疾病和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有效期为六年,到期后按原待遇自动顺延。
(6)80岁以上老年人特殊疾病治疗资格审核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