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天津失业保险参保条件
保险条件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第(二)项所称从业人员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失业,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贡献率
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5%,职工个人0.5%。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2.雇员按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3.职工工资低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4.职工工资高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的,职工应当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提示:天津2020年最低缴费基数为3364元;最高缴费基数为平均工资的300%,即每月18969元,从2020年7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