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的对象
小微企业新招用的大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毕业生,下同)在其毕业年度和聘用期内。
(1)毕业年度指高校毕业生毕业的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择业期指毕业之日起三年。
(2)新招聘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劳务派遣机构向用人单位派遣的毕业生(向小微企业派遣的除外,一次性补贴由小微企业自行申报)。
(3)同一毕业生在不同小微企业就业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4)小微企业必须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小型微型企业目录》为准。
二。主要内容
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备案)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4个月以上(不含补缴)的,给予每名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补贴2000元。
此补贴为“由企业随工资一并发放,据实向人社部门(机构)申报”,由企业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报。
三。申请材料
(1)大中专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
(二)银行代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包括单位随工资发放的一次性补贴证明);
(3)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表
(4)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花名册
四。处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的小微企业,向工商登记企业所在地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二)初审。
1.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录“济南市事中事后监管服务系统”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2.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确定申请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将查询比对结果截图,与所需材料拍照,上传至业务处理系统(业务处理系统开发前,应建立电子档案备查)。同时,应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表》和《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花名册》(附件2)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将初审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3)复习。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无异议的,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表》和《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花名册》上签字盖章,交回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宣传。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季度末对补贴审核结果进行公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公示结果反馈给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5)补贴分配。每季度末,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编制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资金明细表,向申请企业发放补贴,并保存补贴发放的相关凭证。
五.资金来源和支付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从就业补贴资金中支付,市、区县分担比例按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相关程序申请。
六。处理时限
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资金自申请提交的第二季度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企业。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