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天津失业保险参保材料
职工的失业保险由其所在单位投保,其所在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依法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失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登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失业保险登记证明。
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雇主银行的开户许可证;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
5.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登记项目依法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放失业保险登记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付款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8日前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的缴费申报进行核实,并告知其在每月15日前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首次进行缴费申报后,剩余月份只能申报规定项目的变更;规定没有变化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办理缴费申报,在每月15日前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