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医疗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各市州、县税务局,各市州、县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发〔202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局发〔2021〕32号),现就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全民参保、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高参保信息质量, 并连续保持常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参保率在95%以上,确保应保尽保、应保尽保。
二、保险赔付政策
(1)界定保险对象的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应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非从业城镇居民、在校学生、已取得统筹地区居住证的常住居民、在内地(大陆)居住并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失业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二)统一财政补助标准。2021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580元/人。2022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其中,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2019〕40号)的规定分担城乡居民医保补助。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市(州)、县(市)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在2022年7月底前到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省级财政将相应扣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补足。
(3)统一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要求,综合考虑我省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稳步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2022年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20元/人。
(4)全面落实困难群众保险补贴政策。对贫困人口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支持(参照落实重度残疾人、孤儿、无人抚养子女),对低保对象给予50%支持。过渡期内,对纳入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人员,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员,给予50%的补助。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新增困难对象可享受2022年参保补贴政策。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退伍军人、困难儿童等困难群体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支持或者资助。
(五)统一参保缴费时间。城乡居民每年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2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年限原则上为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统筹地区未能如期达到规定参保率的,集中参保缴费年限可适当延长至2022年2月28日。除特定特殊情况外,未在规定缴费期限内参保的,原则上不得参保并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实名,按统筹地区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可纳入医保报销。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保缴费,从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因劳动关系终止,员工医疗保险中断。90天内,职工医保凭证可随时用于参加居民医保,职工医保自断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不稳定贫困贫困户、边缘贫困户、突发重度困难户,经排查发现未参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可享受医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况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支付。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具体为新迁入户籍、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未及时就业的高校毕业生、90天内未参保的新生儿、医保断保的职工、持居住证首次在居住地参保的新就业模式职工、各市州实际情况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况)未能在总体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可按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六)统一支付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统筹参保。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镇居民(含已取得居住证的常住居民)在社区参加居民医保。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要按照《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人发〔2016〕29号)关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组织的参保和筹资工作”和《湖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湘人发〔2021〕14号)关于“构建统一的政府组织, 多方合作集中征缴“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明确参保缴费工作目标、困难群体参保补助标准,明确医保、税务、财政、教育、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居民的工作责任和任务。 广泛动员部署参保缴费,落实工作经费,建立考核机制,确保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2)加强部门协作。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职责,加大征缴力度。优化居民医保费征缴信息系统,维护征缴政策;拓宽支付渠道,优化支付服务。
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弱势群体参保补贴标准,并向财政部门申请落实弱势群体参保补贴资金。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应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准确识别各类困难群体身份,建立困难群体财政救助台账。将核定的困难群体资助人员名单、资助金额和个人应缴纳金额等信息反馈给同级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根据当前缴费人专项标识向困难群体收取个人应缴纳的费用。
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医疗救助保险补贴资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困难群众的参保补贴资金转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教育部门负责调度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督促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学校整改。负责督促高校准确提供可按政策享受保险补助政策的贫困学生名单。
民政部门负责及时提供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孤儿、事实无人照管儿童、困境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的名单和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审批被监控人员名单,及时向同级医保部门反馈,并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CDPF部门负责对正在享受相关待遇的城乡居民或新增重度残疾人及其他持证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核实。核实后发现未参保的,要及时将名单反馈给同级医保部门,并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优化支付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各地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以乡镇为支点,以村为末端,继续建立“税收管理员+医保专员+征收员”的网格化管理机制。集中参保缴费期间,各地要根据参保缴费进度加强分析研判,对未参保人员实施精准推送式宣传。要大力推广湖南税务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有必要规范缴费人的缴费依据。除高校外,原则上不采用虚拟家庭现金收款。付款人通过手机APP或网上支付终端支付的,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作为支付依据;付款人通过银行智能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器支付的,应当以机器回执作为支付依据;付款人通过银行柜台支付的,以银行收单凭证作为支付依据。高校以虚拟户形式集中征收的,税务部门向征收机构开具缴款凭证。
(4)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居民医保惠民政策,明确告知参保居民医保权益,主动开通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探索创新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通过媒体、网络、短信等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使广大城乡居民充分熟悉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深入了解居民医保缴费政策,充分认识参加居民医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群众积极参保(续)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