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3月12日,佛山市民政局发布公告,拟将全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统一为每人每月1120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征求2021年提高低保标准意见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21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拟于2021年提高我市低保标准。我们现正就有关事宜征询公众意见。
一是将城市低保标准由1080元/人·月统一为1120元/人·月。
二、全市最低补偿标准不低于674元/人·月。
三、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按照原资金渠道解决。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按各区核定新标准当月的低收入名册补发,2021年新参保低保户按实际核定月份补齐。
四、本通知实施日期根据规定确定,有效期为3年。《佛山市民政局关于2020年提高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佛民保〔2020〕2号)同时废止,2021年1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期间,参照本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
咨询期为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22日。公示期间,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佛山市民政局。
电话和传真:83330239
电子邮件:mzxiezf@mz.foshan.gov.cn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3号
省级政策: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和广东省政府2021年“十件民生实事”的部署要求,日前,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广东省民政厅发布了2021年广东省城乡低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定了广东省城乡低保标准四大类。
与2020年相比,2021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四类地区最低补偿水平标准提高3.5%,保持在全国前列。
其中,广州、深圳等一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1087元/人·月;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二类地区为967元/人·月;
惠州、江门(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不含所辖县)为853元/人·月;
汕头、韶关等四类城镇为800元/人·月;
农村551元/人·月。
广东省民政厅要求各地在接到《关于印发2021年广东省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后一个月内,制定并公布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备案。各地统一制定并公布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广东省制定的低保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城镇,逐步缩小城乡、地区之间的差距,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统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地要把完善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城乡低保制度平稳运行。
2021年广东省城乡低保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根据当地政策,重新发布新标准批准实施当月的低保标准清单。其中,2021年新参保的低保标准,按实际核定月份进行递补。
备注:
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该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支出额(含分类保险)除以该月城乡低保人数所得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2.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已经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地区,应当在本地区农村低保补偿水平上适当提高农村补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