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服务
一、普通门诊治疗
(一)参保人到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治疗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规定的药品费用和纳入报销范围的常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三常规、心电图、黑白b超、胸透、血糖监测)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1) 90%的一级医疗机构。
(2)二级医疗机构70%。
(三)三类医疗机构40%。
注:市一和中医院除外。
(2)一般医疗费用的70%由统筹基金支付。
(3)参保人员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范围内甲类药品的费用,100%纳入普通门诊核销范围;乙类药品和医院制剂费用的60%纳入普通门诊核销范围。每次就诊中药饮片不超过3剂,且每剂按6元纳入核报范围。
二。特定疾病的门诊治疗
▲门诊特定疾病是指治疗治愈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的一类特殊疾病。经批准后,门诊医疗费用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特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标准。
Mente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存在的问题:
参保人员在本市选定的2家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特定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市内门诊特定疾病定点医疗机构选定后,允许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变更一次。(备注:2018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不限制选择医疗机构。)
Mente报销比例:
95%的一级医疗机构,
90%的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85%。
【其中: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热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移植物抗宿主病和感染治疗)、慢性丙型肝炎和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重型β地中海贫血按90%支付至限额标准】。
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门诊特定病种目录的制定和疾病基金支付限额标准,请参照《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目录和基金支付限额标准》,市人力社保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目录及基金支付限额标准
三。门诊咨询费
参保人员普通门诊诊疗费的增加部分,按三级医院普通诊疗费报销规则由医保、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级医院、基层医院(含社区服务中心)7元,其他门诊诊疗费按普通门诊诊疗费的增加部分报销。
注:
1、普通门诊每天核报一次。
2.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佛山市中医院、佛山市政府门诊部仅按上述规定报销禅城区参保人员门诊诊查费调整部分,其他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住院治疗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1。住院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
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次,
二级医疗机构600元/次,
一级医疗机构300元/次。
2。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报销比例和市外转诊报销比例问题。住院补偿率为:
95%的一级医疗机构,
90%的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85%。
注:恶性肿瘤、心脑疾病手术治疗和肝、肾、骨髓移植住院统筹基金支付90%。
被保险人因病需要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按以下比例支付:
(1)经市、区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备案转诊后,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照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支付。
(2)参保人同病经市、区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后,需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复诊的。参保人由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照本市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三)参保人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按本款第(一)、(二)项程序办理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60%支付。
(四)参保人在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办理本条第(一)、(二)项手续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30%支付。
4.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入院的,由参保人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记录,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照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支付。
5.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不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