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条件:
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符合国家政策的参保职工从参保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停止缴费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比如被保险人2-5月正常缴费,3-6月享受生育待遇。如果6月份停保,从7月份开始不能享受生育待遇;如果6月份欠费,7月份起就享受不到生育待遇,只有6月份足额缴费并缴纳保险费,才能从8月份起享受。
加工材料:
(一)申请市内就医确认所需资料:
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一年是指满12个月后才能办理)的参保职工,怀孕后(含需要终止妊娠的)选择一家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准备以下资料到医疗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1.佛山市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医院)承诺书;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外国籍/港澳台籍,只需要填写必要的信息,自己签字即可,不需要填写计划生育的承诺书。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夫妻双方均为外籍/港澳台籍的,应提供;
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确认信息齐全后,经核实后,打印《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以下简称《就医确认单》)给参保职工;如信息不齐或有误,应告知参保职工需要补充的信息。
(二)申请异地就医确认所需资料:
异地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1年(满1年指满12个月后的次月)。如准备异地产前检查,孕后(包括需要终止妊娠的)在禅城区任一镇(街道)社保分局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佛山市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社保);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外国籍/港澳台籍,只需要填写必要的信息,自己签字即可,不需要填写计划生育的承诺书。
2.根据情况提供以下信息:
(1)长期派驻异地的员工提供佛山市长期居住工作证明原件;
(2)长期异地居住的职工提供长期在市外居住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常住户口房产证、常住户口房屋租赁合同、常住户口居住证、参保职工常住村居委会证明可任选其一;或结婚证及参保职工配偶的常住户口簿、房产证、常住户口租赁合同;
(3)夫妻双方均为外籍/港澳台籍的,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确认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将《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确认表(异地)》打印给参保职工;如信息不齐或有误,应告知参保职工需要补充的信息。
(3)变更产前信息所需材料:
如需变更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医疗确认生效日期、预产期、出生证号/登记号、联系电话等。,请向禅城区任一镇(街道)社保分局提供以下信息:
1.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确认变更申请表。
2.围产期表及其他能够证明预产期的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有必要修改到期日,则应提供。
3.证明入学日期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医疗确认生效日期修改的,应当提供。
4.如果是原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产前检查,如需异地产前检查,仍需根据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1)长期异地派驻的职工,如提供《佛山市职工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2)长期异地居住的职工提供市外长期居住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的:参保职工的户口簿、常住户口房地产证、常住户口房屋租赁合同、常住户口居住证、常住村居委会证明可任选其一;或参保职工配偶的结婚证、常住户口簿、常住户口房产证、常住户口租赁合同。
5.参保人如需变更市内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需填写《佛山市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确认变更申请表》(可网上下载),到禅城区任一镇(街道)社保分局办理。
注:变更后产前检查报销限额为1300元。产前检查报销金额超过1300元的,不能改签。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打印《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确认表(变更)》给参保职工。
结算方式:
(一)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职工,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在市内选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产前医疗服务,并当场直接结算。
(二)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应在住院3日内办理生育保险入院登记,出院时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直接结算。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再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职工收取。
(三)在市外医疗机构或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分娩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自分娩次月1日起一年内到保险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注: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佛府办〔2015〕50号)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确认前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已办理就医确认的参保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因特殊原因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在社保系统办理间接结算登记,并向参保职工发放《佛山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间接结算登记表》。
(五)变更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职工已办理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手续的,变更后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再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由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职工收取。参保职工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记录的生育医疗费用已超过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金额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报销标准:
(一)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不分佛山市和佛山市)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按阴道分娩3000元、剖宫产5000元的结算标准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二)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阴道分娩3000元、剖宫产5000元的结算标准报销。结算标准低于结算标准的,他们会根据实际情况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三)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的职工,已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其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定额结算标准报销,低于结算标准的,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异地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阴道分娩3000元、剖宫产5000元的结算标准报销,低于结算标准的据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四)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变更到市外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在申请零星报销时,扣除变更前已选择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后,剩余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定额结算标准的剩余部分予以报销;剩余余额低于结算标准的,据实报销。
(五)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参加生育保险未满一年的生育,其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按阴道分娩2400元、剖宫产4000元的结算标准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按阴道分娩3000元、剖宫产5000元的结算标准报销,低于结算标准的据实报销,超过部分不予报销。在此期间,只按产前检查的定额标准结算产前检查的费用,低于结算标准的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七)因特殊原因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未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按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核定,核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日所在月的月结算和当年的年结算。
注:
(一)参保职工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不满12个月,省内异地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时限仅12个月的,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供省内异地出具的2015年1月起参加生育保险证明,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禅城区任一社保分局办理。(如果管理机构是部门,可以到禅城区任何一个社保分局申请。)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在办理医疗和生育保险时,应向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处理方式:窗口处理。
(1)在本市办理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到医疗机构指定窗口办理。
(2)异地办理生育保险(产前检查),或者变更产前信息的,到禅城区任一镇(街道)社保分局办理。
禅城区社保局祠堂分局
电话:88881200;
办公地址:潮安北路25号3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
禅城区社保局石湾镇分局
电话:88881200;
办公地址:禅城区汇景路17号2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
禅城区社保局张槎分局
电话:88881200;
办公地址:张槎一路115号华南创谷科技园11栋3楼(尹田酒店斜对面);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
禅城区社保局南庄分局
电话:88881200;
办公地址:禅城区南庄镇紫东南路106号南庄商业广场A1栋4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