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范围:
1.有条件申请生育津贴的个人。
2.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就可以提出申请:
①需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②生育当月和计划生育手术、产假期间,需要处于正常的参保缴费状态。
③需要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
④应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后的次月1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
1.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或之后,用人单位因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的。,且不领取生育津贴,无继承人。
2.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垫付生育津贴的。
申请材料
1.参保职工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护照、社保卡中的一种。
2.《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采用纸质形式。
3.代理人身份证(非参保员工需提供)
4.享受待遇者的社会保障卡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6.婴儿的出生或死亡证明
7.聘用合同或聘用期间用人单位的招聘证明。
①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参加生育保险不满1年的,包括产假在内至少12个月;
②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被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且无继承人时提供;
③未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生育津贴的,需提供职工劳动合同,至少包括产假期间;
8.就业期间工资支付凭证
(1)加盖银行印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并领取原件;
②分娩或终止妊娠时参加生育保险不满1年的,应提供包括产假在内至少12个月;
③未为员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体工商户,需要提供生育津贴,至少包括产假期间。
9.用人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
①属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无继承人时提供;
②属于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用人单位已取消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规定;
10.省内异地开具的2015年1月起参加生育保险证明。
需要提供2015年起省内异地生育保险缴费记录,核对原件,领取复印件。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的相关证明。
①核对原件,领取复印件。
(二)属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提前发放生育津贴的;
③劳动监察部门出具。
12.被保险员工的有效银行借记卡或活期存折。
社保卡不能正常办理或使用的,查验原件,领取复印件;
13.结婚证书
①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国籍在国外生育,或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或港澳台国籍,未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的。
②非中文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被保险人应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书;
③核对原件,领取复印件。
14.配偶外国国籍或港澳台的身份证明
①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国籍在国外生育,或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或港澳台国籍,未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的。
②提供港澳台户籍通行证,外国人护照,验原件,领复印件。
15.医学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
难产、终止妊娠、多胞胎提供假期津贴和计划生育津贴的申请书已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并收到单位印章复印件。参保职工未同时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支票原件。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必须由经营者签字并印上经营者指纹;对于非中文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被保险人应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书。
16.劳务派遣协议
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参加生育保险不满1年的,由派遣工提供;
②复印件需要单位盖章;
③包括产假在内至少12个月。
17.雇主的资格证书
行政部门核发的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之一。
(1)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2)没有公共账号或者公共账号无法使用;
(三)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提供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
④个体工商户无单位印章的,应打印经营者签名和指纹。
办理流程:
窗口处理过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险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接受。受理人员核对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者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连接器接收人不予受理申请,并出具补充资料通知书。
3.复习。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制作成果文件;如果不予受理,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4.收到结果。申请人应按约定方式到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险处领取处理结果。
申请时间:
1.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已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自生育之日的次月起12个月内。
2.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参加生育保险不满1年的,1年内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
办理时限:30个自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