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津贴是指高明区每月发放给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生活护理津贴。
一、发行对象:
具有高明区户籍且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行标准:
按年龄分为四个等级:
1.70-79岁老人,每月发放40元;
2.80-89岁老人,每月发放120元;
3.90-99岁老人,每月发放200元;
4.100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领取500元。
三。申请流程:
1.应用。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原则上应主动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登记,并交验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和本人农村商业银行存折。
①老年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申请的,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与老年人生存相关的信息材料,如老年人持当日报纸的照片,交村(居)委会留存。
②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的居住证明。
③无身份证号、有异议的年龄信息,出具辖区派出所户籍证明。
2.村(居)委会公布。
村(居)委会应当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和住所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公示7天。
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核查意见,按时上报镇(街道)民政部门。
3.申请高明区高龄津贴审批权限下放到镇(街道)。
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备案,告知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四。分发流程:
1.原则上,高龄津贴由个人每月支付。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调查核实→镇(街道)审批的程序,实行逐级核对、张榜公示、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2.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可以从符合条件的前一个月开始申请高龄津贴。新迁入本辖区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应当自迁入当月起30日内到村(居)委会办理高龄津贴申领手续。
3.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因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申请延误一年以上的,津贴从提交申请当年1月起发放。申请延期不满一年的,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全额补发。
4.老年人户籍在区内迁移的,户籍迁出地和迁入地村(居)委会应当在30日内办理高龄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口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支付,迁出地从次月起支付。
5.老年人长期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备案,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每年6-8月,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做生存证明,可以通过亲自走访、异地居住证明、网络视频、带时间戳的照片等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如果在处理期内没有得到认证,津贴将被停止。基于以上原因,停发津贴的人再次出现,可以重新申请高龄津贴。重新申请批准后,从停发津贴的次月起补发津贴。
6.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死亡的,其亲属应当在30日内向老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报告死亡信息。村(居)委会上报镇(街道)民政部门后,从老人去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7.如有多发放高龄津贴的情况,其亲属应及时告知老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并按程序退回多发放的高龄津贴。如果违反相关规定,不配合退款,建议区主管部门向相关单位举报,列入个人信用信息失信名单。
PS:人民群众对批准或者已经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镇(街道)或者区民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材料的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书面答复举报人。
五、联系电话:
区民政局:88661351
莲花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88230872
洋河镇公共服务办公室:88802281
明城镇公共服务办公室:88833107
更镇公共服务办公室:88844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