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二)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按时足额缴费状态,从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材料
(一)单位申请生育津贴
1.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用人单位已向其发放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一年内填写《佛山市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向保险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2.参加生育保险不满一年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用人单位已向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即工资)且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自次月1日起一年内,填写《佛山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向保险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产假期间变更单位但未中断缴费的,由分娩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申请生育津贴,申请时填写《佛山市单位生育津贴承诺书》;生育时用人单位注销的,继承人申请职工生育津贴的,还需提供原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佛山市单位申请生育津贴承诺书》。
(2)用人单位没有法人账户或法人账户无法使用,需要划入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单位账户的,由用人单位提供资料并盖章确认。
(3)无单位印章的个体工商户,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由经营者签字并按手印。
(4)参保职工生育二胎期间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提供医疗机构医疗证明材料原件。
(二)生育津贴的个人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在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结束后1年内向放射保险所属社保机构申请生育津贴:
1.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或者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因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的。,且无继任单位的,填写《佛山市生育津贴个人申请申报表》,并提供用人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2.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先填写《佛山市生育津贴个人申领申报表》。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佛山市生育津贴个人申领通知书》,核定参保人员产假工资发放情况。核实与个人承诺一致的,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实后30日内将津贴支付到个人提供的账户;如核实与个人承诺书不符,将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结算时限
业务完成时限为30个自然日。
处理地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7号2号楼
邮政编码:528000
FaxNo。: 0757-82981110
办公时间:每月1日至25日(节假日顺延),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和电话
手续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