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报销指南
(一)报销方式
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手续时,系统直接扣除报销费用。门诊报销只能当场结算,事后不能报销。(如果社保系统发现门诊治疗数据正常,不能在医院享受,请到医院前台检查健康卡或医疗卡的个人数据是否正确。)
(二)偿还比率
1.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治疗时,《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规定的药品费用和纳入报销范围的常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三常规、心电图、黑白b超、胸透、血糖监测)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1)一级医疗机构90%
(2)二级医疗机构70%
(3)三类医疗机构40%
属于个人自付的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
2.参保人使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范围内的甲类药品费用,100%纳入普通门诊核实范围;乙类药品和医院制剂费用的60% 纳入普通门诊核销范围。每次就诊中药饮片不超过3剂,每剂按6元 纳入核报范围。
3.一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
4.普通门诊诊费医保报销
门诊诊费医保报销标准
5.参保人在普通门诊治疗期间使用《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治疗项目目录》的费用(普通医疗费用除外),按照60%纳入普通门诊核实范围。
(三)不付款范围
1.门诊挂号费、病历费等。
2.除心电图、黑白b超、胸透、血糖监测三项常规检查外的门诊检查治疗费用。
3.材料成本。
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纳入普通门诊支付范围的其他医疗费用。
(四)特别提示
1.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佛山市中医院、佛山市精神病治疗中心、佛山市人民政府门诊部只报销按规定享受禅城区普通门诊待遇的参保人的门诊会诊费,其他普通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参保人住院期间(含家庭病床),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3.参保人1天只享受1次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咨询(1次挂号)。1次就诊是指1次就诊的完整治疗过程,包括本次就诊中的检查、检验、治疗和用药。同一门诊费用不能同时享受普通门诊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或慢性病门诊待遇。
4.普通门诊医疗只能在参保地区(或选定地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且必须在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仅限参保地区或选定地区)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仍可即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