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最新)
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计同一缴费年限,退休后按月发放的基础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相同的,退休后按月发放的基础养老金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公式: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 1%。
其中包括:
(1)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缴费指数是指参保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计算方法是:
200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其退休当年、上一年和前两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时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两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年度指数。
200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以后退休的,以其退休当年至参保建立个人账户时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退休前一年至2005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和2004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年度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被保险人,年度指数为1.0(视同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也取一个指数)。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和年度指数后,将年度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限,即为参保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额/本人退休年龄对应的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3% ×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计算至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