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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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业保险费参保指南

职工的失业保险由其所在单位投保,其所在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依法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保险条件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第(二)项所称从业人员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失业,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处理材料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报名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雇主银行的开户许可证;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

5.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处理单元

处理流程

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几类人员的支付注意事项:

1.未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天津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申请缴费后,通知员工办理社保卡。

2.用人单位聘用的已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凭原单位携带的转出职工《天津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转出地社保分中心办理转出手续。目前用人单位携带已转出社保分中心的《天津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增加职工的相关审批材料,到社保分中心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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