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扎实有序推进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工作,根据《永嘉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细则》(魏勇办发〔2019〕6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嘉县新居民申请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新增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条件(是否享受本县其他政策性住房补贴)的审核、审批保障、协议签订、补贴发放等具体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我县同一户籍的私有财产。
县新居民服务中心负责指导、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道)开展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做好积分核定工作。
第四条新居民应当通过参与积分制管理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按照《永嘉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细则》(魏勇办发〔2019〕63号)执行。
新增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定额、量化管理,年度保障额度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县新增居民积分制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新增居民数量、年度保障计划要求等综合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集中受理。
新居民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住房租赁补贴。
第五条申请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的新居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永久持有浙江省有效居住证,在我县就业居住1年以上(含),缴纳社会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含),起始时间在我县新居民服务中心公布的积分制入户申请结束日期之前;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一户籍父母在我县无私有房产,申请人无无用人单位提供的免费住房,未享受过我县政府住房其他优惠政策;
(3)按照我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规定按时申请积分;
(四)房屋租赁合同经租赁房屋所在乡镇(街道)登记确认。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按照程序申请并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1)应用
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可通过永嘉县新居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申报平台自行申报,或在居住地乡镇(街道)新居民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永嘉县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原件;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个人婚姻状况声明等。);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同一户籍父母的身份证件和户口簿;4.租赁房屋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报)登记证明;5.承诺函和询价授权书。
(2)接受
各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确认,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统一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计
各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及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意见;该县新居民服务中心根据永嘉县管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查、信息汇总、积分排名,并反馈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宣传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全县积分从高到低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选择与年度计划保障名额同等数量的申请人,并会同县新居民服务中心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核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完成核实工作。逾期的,不予受理。
(五)审批和注册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公示结果,将符合条件的公示对象核准登记为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并与县新居民服务中心联合公布。当最终批准登记的保障对象少于计划保障额度时,剩余额度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六)签订协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核准登记对象携带银行卡、身份证等材料,与申请人签订《永嘉县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七)发放补贴。
签订《永嘉县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后开始支付,每季度向其支付租赁补贴。按照核定的额度,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增居民,按照实际房屋租赁月数发放。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月计算。租房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可酌情调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商业银行实施租赁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权及时将租赁补贴划入担保银行账户。
第七条新建居民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对象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户父母在保障期内在我县购买、继承、领取住房的,应提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并办理提取租赁补贴手续。不再参与积分制管理的,同时取消租赁补贴资格。
第八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范,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对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审核、租赁补贴协议、变更记录等材料进行归档。
第九条保障对象以欺骗等手段获取租赁补贴,或者未如实申报住房变动情况、违规获取租赁补贴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积分管理资格和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并记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的租赁补贴,责令限期退还。逾期不归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增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规定职责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条各种格式和形式的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新居民服务中心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