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保职工失业前最后一次参加失业保险的地点是我市,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停发失业保险,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2.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领取期限已满(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后一个月)。
发行标准
1.在佛山市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含外地转入年限,下同)的,失业补贴标准为300元/人/月。
2.失业保险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失业补贴标准为150元/人/月。
付款时间计算
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计算。在外地有缴费年限的,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后可以申请失业补贴。分发期间不处理调入和调出。不得跨统筹地区采集。失业救济金会发,缴费年限不减。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人员累计缴费。
在失业救济金的发放中,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缴费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的,应享受一年以上的待遇。
正在处理数据
(一)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港澳台居民提供的身份证明原件;
(2)失业救济金申请表。
申请时限
2021年12月31日前申请,逾期不受理申请。
处理流程
(1)网上办理:凭身份证或社保卡,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广东省人社APP、广东省省事、全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申领失业救济金。目前可登录广东人社APP、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国家平台申领失业救济金(门户地址:https://ggfw . gdhrss . gov . cn/gdggfw/index . shtml),其他网上平台将陆续发布。
(二)现场办理: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到最终参保地所在区社保机构各分支机构(办事处),填写《失业补贴申请表》提出申请。
收集期和更换规定
失业救济金只能申领一次,参保当月不享受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从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算,按月发放,次月发放。2020年3月至本市政策出台之日符合申领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在符合条件的当月一次性申领失业救济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其遗属必须及时通知经办机构,并办理停止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手续:
1.由用人单位招聘并投保;
2.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3.已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终止失业保险关系,且无参加失业保险记录的;
4.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5.向国外移民;
6.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7.应被征召服兵役;
8.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9.被判处徒刑执行的;
10.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
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转移)手续;不扣减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各级社保机构的电话和办公时间
(一)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12345
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8881200
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86221441
顺德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22838180
三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87726663
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88230221
各区社保局下属各分局(或办事处)前台可办理失业补贴。请向最终投保的机构申请。
⑵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