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养犬限养区

稻壳2022-08-13  6

温州乐清市养犬管理最新政策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限制养犬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养犬行为和管理,保障市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我市限制养犬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养犬区

乐清市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是乐清市主城区和其他建制镇(街道)的建成区。

乐城街道:乐毅社区、民丰社区、东门社区、南门社区、西门社区、西岑社区、北门社区(部分)、金溪社区、景贤社区;

城南街道:南曹杨社区、良岗社区、南岸社区、石马社区、松竹社区、南山社区(万岙村、前山村)、清河社区、白岱村;

城东街道:徐阳社区、东山南社区、后所社区;

盐盆街道:盐城社区;

樊氏街道:普湖社区、沈坊村、夏雪村、大街村(原大街村)、侯钰村(原侯钰村)、青屿村(部分);

天城街道:湾桥一村(本地)、湾桥二村(本地)、湾桥三村、马良村、仙头村;

白石街道:东尊村、上陈村、七元村、下阮村、玉痕社区(原新河尊村、河湖村)、街口村;

翁阳街道:王寨村、后桥村、后湖埭村、西门村、九方社区、王新村(原新河村)、沙川村(原山垸村);

乐清经济开发区:所有区域;

万乐港区:东至温州港码头,南至洪南路,北至洪浦大道电厂2号门,西至疏港公路;

六镇:前西洋村、向阳村、柳江村(柳江路以东)、横岱桥村(柳江路以东)、新桥村(中心大道以北)、新民村、黄育村(环城东路以西)、福地村(环城东路以西)、马元村(环城东路以西)

白象镇:瑞丽村(当地)、石川村、赖寨村、白塔王社区、前城村、前安村(当地)、东蔡头村、南蔡头村、西蔡头村、张湾村、莲舫村(当地)、前西张村(当地)、后西张村、双黄楼村(原娄桥村)。

虹桥镇:尚涛社区、东街社区、七村、八村、河深桥社区、东阳村、钱家杨村、连桥村、邵东路村、大贤杨村、南峪社区、杰西村、三村、四村、强剑村、黎明村、南星村、龙潭村。

磐石镇:盘东村、盘南村、盘西村、河南村、河北村、卫城北村;

丹溪镇:湖滨社区(原乔迪村、桥外村、下卜寨村、东高桥村、泗溪村、潭头村)、唐璜村、茅洋村;

浦镇:东门街村、北门街村、西门街村、东外村、渔业渔村、南门街村、下堡村、华义村、华二村、后宅村(部分)、寨桥村;

南岳镇:万行渔村、万行一村(原万行一村)、万行二村、万行三村、万行四村、万行五村(原葛布桥村);

清江镇:渡头村、四塘村、棉花塘村、江南村(原唐三村);

南塘镇:扬州村(当地)、南塘村、北岗村、东岗村(当地);

芙蓉镇:海口村、尚洁村、夏杰村(原夏杰村)、前杨村、后杨村;

雁荡镇:石涧头村、陈家庄村、上站村、白溪街村、玄坑村、田东村、商鞅村、站前社区;

大井镇:井山社区(原井南村、小宝洲村、东里村、井东村、三官庙村)、云泽社区(原下干村、西二村、高第村、伊稀村、石门村);

吴镇:胡吴街社区、葛西村、丁头村(原金沙村)、小邱村(部分);

仙溪镇:北河村(原塘岸村、上北河村、下北河村)、双溪村(原福新村)、花坛村、南河村、潭头路村(原横关路村、潭头路村)、横潭村;

岭底乡:南冲村;

智仁乡:下坳村、大井头村;

龙翔镇:仙人潭村;

雁荡山景区:所有区域。

二。大型犬和烈性犬的标准

(1)大型犬标准:体高(身高)超过60cm(站立时从地面到肩胛骨最高点的距离)的犬。

(二)烈性犬的种类(共25类):

1.藏獒;2.拳师狗;3.爱尔兰猎狼犬;4.杜斌全;5.斯塔福德郡梗;6.苦牛头梗狗;7.阿根廷杜高犬;8.巴西伐木工;9.日本土佐犬;10.中亚牧羊犬;1.英国獒;12.意大利卡斯特罗;13.意大利纽波利顿犬;14.法国波尔多獒;15.德国牧羊犬;16.牛头梗;17.秋田犬;18.阿富汗猎犬;19.高加索山地犬;20.凯利蓝梗;21.贝灵顿梗;2.罗特韦尔犬;23.昆明狼狗;24.比利时牧羊犬;25.西班牙金丝雀狗。

三。犬只登记系统

(一)对限制区域内的犬只实行登记制度。个人养犬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单独居住。

禁养区内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盲人、肢体残疾人饲养的导盲犬、生活辅助犬不受此限;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普通犬。

(二)个人在限制区域内申请养犬登记时,应当携带犬只免疫证明,持养犬人身份证明和户口簿、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到指定机构办理只准养犬登记。

(3)禁养区内单位不得养犬。因工作或安全需要确需养犬的,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栏等封闭的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明显的养犬标志,安排专人饲养管理犬只,并进行登记。

(四)限养区内个人因助残、导盲、助听等需要,可以饲养必要数量的犬只。登记时应当提供养犬人的残疾证和犬只相关专业培训证明。

四。养狗行为准则

(一)限制区域内携犬出行,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携带。携犬时,应当在犬颈处佩戴犬牌,用不超过两米的牵绳牵着。人们应该主动避开它们。

(2)养犬人应当及时有效制止犬只干扰、恐吓、伤害他人的行为,清除公共场所的犬只粪便。

(三)携带犬只进入公共走廊、电梯等人员密集场所时,应当采取戴口套、拥抱、收紧牵绳、装入犬笼或者袋等安全措施。

(四)公共走廊、屋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禁止养犬。

(五)禁止携带任何犬只进入下列区域,但因导盲、听导、救助需要的除外:1。学校、医院和体育场;2.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影剧院等文化活动场所;3.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4.候车室(机、船);5.公交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

5.本通知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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