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包括以下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
【/S2/】(一)参保人在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承担下列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
1。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
参保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含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含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职工身份参保人连续缴费不足3个月的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以上)。
2。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
参保人经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核准后,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参保人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重疾保险已报满后,单价在300元及以上的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保人提交的一次性材料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按90%纳入报销费用范围。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批准的透析医用材料中,单价在300元以上的,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承担临床用血项目的部分医疗费用。
经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告后将材料放置在参保人体内的人员的部分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按50%纳入报销费用范围,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 10万元。
参保人接受中医、民族医疗项目治疗时(中医骨伤、中医肛肠病除外),已发生住院的,经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按70%纳入费用范围,单次住院报销不超过500元;年度累计报销限额1000元。
【/S2/】(二)被保险人在佛山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承担以下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
1。对已转诊备案或长期在异地居住(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经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申报后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90%纳入报销费用范围
其中,个人在体内放置材料所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50%纳入报销费用范围,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 10万元。
2。【/s2/】参保人自行或转诊备案或异地居住(居住)备案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个人医疗费用,不纳入报销费用范围(因急诊或抢救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除外)。
(三)门诊疾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补偿。
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所报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参保人门诊治疗特定疾病年度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含跨年度支付限额)由本人承担。
(四)对患有慢性疾病的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补偿。
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告后的医保目录范围内,参保人在参保年度内承担门诊慢性病治疗,个人承担合规医疗费用(不含跨年度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