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退伍军人事务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伍军人帮扶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困难退役军人救助水平,根据《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救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五部门〔2019〕62号)、《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部〔2020〕42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
一、指导思想
我们将在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会会长习近平的指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以退伍军人为中心的工作理念,立足帮扶困难,尊重优待,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困难退伍军人救助机制,守住退伍军人基本保障底线,努力推动退伍军人走向共同富裕,为温州建设共同富裕优质示范区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公平、合理、多规划、分类施策”的原则,以数字化改革为抓手,统筹帮扶资源,强化政策功能,提升服务退伍军人能力,回应困难退伍军人关切,不断增强困难退伍军人幸福感和满意度,确保退伍军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确保我市共同富裕道路上不落下一个退伍军人、不落下一个现役军人家庭。
三。援助范围
具有温州户籍的退役士兵、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一)因下列五种情形造成生活困难的救助对象,可按规定申请救助:
1.退伍义务兵服役期间致残或者患严重疾病等原因,导致退役后就业困难,医疗、康复等必要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2.退役士兵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3.退役士兵因旧伤复发、残疾加重等原因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4.退伍军人和“三属”因遭受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失职等原因,以及因战、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5.遇到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3.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纠缠走访,在网络上寻衅滋事、恶意炒作或者造谣,多次参与聚集上访,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造成恶劣影响的;
4.其他法律法规不提供救助的。
四。工作任务
(一)完善退伍军人生活救助制度。建立生活困难退伍军人救助机制,梳理落实退伍军人各项救助政策,全面保障困难退伍军人基本生活。符合特困、低收入、低边缘救助条件的困难退伍军人、烈士家属应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边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等退役军人建立档案和卡片,动态更新退役军人困难救助系统信息和数据。对低收入家庭的退伍军人,各地每月给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0%的生活补助(列为“其他优抚支出”科目,不计入家庭收入),体现了优待。对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退伍军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统筹纳入。
(二)完善退伍军人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健全困难退伍军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边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退伍军人,在医疗保险费用范围内的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各种报销和补助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后,按剩余的自付费用的50%给予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没有起付线。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救助金额的封顶线为当地居民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的50%。有条件的,医疗救助要纳入“一站式”报告。参加政府引导的国家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边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退役士兵,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
(三)完善退伍军人住房救助制度。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贫困人口、残疾人家庭、低保边缘户,其唯一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按规定纳入当地住建部门危房改造计划或实施即时救助,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各地要根据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政策给予补助,确保危房得到及时解决。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救助对象,通过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予以优先保障。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完善退伍军人教育救助制度。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困难退伍军人和烈士家属子女就学资助政策体系。对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减免相关教育费用,发放助学金和困难补助,保障困难退伍军人子女和烈士家属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经过教育救助和社会救助后,如果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当地政府将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五)完善退伍军人就业援助制度。鼓励就业援助对象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支持。为退出现役、有培训意愿、能正常参加技能培训的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免费就业服务。对无法通过市场就业且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边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实行公益性岗位给予就业援助。专职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生活就业困难条件、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退伍军人,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首次批准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企业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
(六)完善退伍军人临时救助制度。加强退伍军人救助网络建设,建立稳定的临时救助资金渠道和临时紧急救助快速反应机制。因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退役士兵和军人家属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在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的基础上,由地方酌情给予一次性救助。
因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而失去工作的退役军人,以及因战、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由当地政府对其遗属给予一次性救助。
县级以上奖励获得者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退伍军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困难,需要给予救助的,当地将酌情给予一次性救助。
(七)完善退役士兵社会救助体系。并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起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其他有效方式,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救助和帮助。
五、办理流程
帮扶工作分批进行,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流程进行,做到公平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申请。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向乡镇(街道)退伍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困难救助申请表,同意并授权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也可以委托监护人、代理人或者村(社区)退伍军人服务站代为申请。
2.审计。乡镇(街道)退伍军人服务站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困难的情况和程度进行调查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当地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3.认可。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可以委托同级退伍军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视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退伍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紧急情况下,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可先给予协助,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帮助。对困难退伍军人按现行规定程序和渠道办理,其他临时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办理,退伍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当给予积极救助。
六。组织保证
(1)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把加强困难退伍军人帮扶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关爱退伍军人的重要举措,作为增强退伍军人幸福感和荣誉感的重要手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退伍军人事务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跟踪问效、临时救助;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医保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帮扶工作。
(2)强化服务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助困难退伍军人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困难退伍军人关爱救助基金,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展资金保障渠道。精心安排困难退伍军人数量,加强数字赋能,准确把握困难情况,及时有序做好动态调整。通过联通各救助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共用、一键救助申请、精准识别救助对象、一键发放救助资金,确保困难退伍军人救助政策全覆盖。
(3)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电视、访谈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心困难退伍军人的政策措施,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困难退伍军人帮扶工作。加强退伍军人思想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提振信心,共创美好生活。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开展救助,困难对象认定的条件、程序、保障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实施办法由市退伍军人事务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退伍军人事务局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12日
source >: gt;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