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20

典心作品集2022-08-13  4

佛山高温津贴发放时间

劳动者从事室外作业,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明确具体项目和金额。

发行时间: 每年6-10月

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300元。如果按照规定需要折算高温津贴的话,每人每天13.8元

:每年6月至10月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室外作业和室内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冷饮不能抵消高温津贴

扩展数据:

在不同的炎热天气下,我应该如何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除了高温津贴和清凉饮料,用人单位还应该采取哪些保障措施?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

第一条为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领导。

安全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以及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工商联、企业联合会和行业协会应当依法指导用人单位采取高温天气期间的劳动保护措施。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进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温天气预警预报系统,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后,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保障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场所,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和降温设施,确保生产场所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工商联和企业联合会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暑降温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降低劳动强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时,当天应停止室外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室外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暂停室外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当实行轮班制,轮流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户外劳动者加班。

第十条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5℃(不含35℃)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劳动或者33℃以上的工作场所劳动。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劳动或者缩短工作时间而扣减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露天作业,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至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应列入企业成本。

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每年6月至10月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室外作业和室内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

提供的冷饮不能抵消高温津贴。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并加强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中设置休息场所,配备座椅,通风良好或者配备空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七条对患有不适宜在室外或者高温天气室内作业的疾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

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工作地点或岗位的,应做好应对突发疾病的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常用防暑药品。劳动者中暑时,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如果病情严重,应立即送医院治疗。

第十九条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发生中暑,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S2/]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落实通风、降温、隔热等防暑降温措施的;

(二)未设置休息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补发;逾期不改正的,罚款2000元至10000元。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工会或者地方总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监督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摄氏度(℃),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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