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和省医疗保障局的统一部署,我市将于2021年5月20日正式切换至国家规划、省级部署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医保平台”)。切换期间,暂停办理本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相关业务。
一、暂停和恢复服务的时间
(一)停止服务时间
1.2021年4月22日17时30分起,暂停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费用退还、医疗保险差额年限一次性缴纳、居民中途参保等医疗保险业务(含自助办理)。
2.2021年4月30日17:30起,暂停医疗账户外市场转出金额转账等业务办理。
3.2021年5月9日20时起,暂停社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生育津贴申领、异地备案业务;暂停社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办理优抚、转院、确认生育待遇、家庭病床登记;暂停公共服务频道业务办理;暂停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的审查(包括资格审查、评估、公示等。).
4.2021年5月15日20时起,暂停本地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家庭病床、产前检查网上结算;暂停零售药店购药门诊特定病种网上结算。
5.2021年5月18日20时起,暂停全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联网结算。
(二)恢复上述暂停营业时间
2021年5月20日星期四8点。
二。暂停服务期间业务处理指引
(一)本市医疗机构住院、家庭病床、产妇住院联网结算
暂停服务期间,参保人员入院或出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适当收取押金,恢复服务后,由医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和退费手续。
(二)市内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与普通门诊联网结算
暂停服务期间,参保人先现金支付,保留发票,恢复服务后,由医疗机构办理挂号、结算、退款等手续。
(三)本地医疗机构特定病种门诊与外购药品零售药店联网结算
暂停服务期间,参保人先现金支付,保留发票,恢复服务后,由医疗机构办理挂号、结算、退款等手续。
(四)异地住院联网结算
暂停服务期间,参保人员在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出院的,可以向医疗机构申请恢复服务并补足结算,或者参保人员足额支付医疗费用后,在本市参保人员所在地办理零星报销手续;对于入院,医疗机构可在服务恢复后办理入院手续。参保人员转入本市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可先开具纸质版转院证明,待服务恢复后,由医疗机构在系统上进行补登记。
暂停服务期间,异地参保人员在本市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机构恢复服务后可办理入院手续;出院的,可以在恢复服务后补足结算,也可以由参保人在支付相关费用后申请报销医疗费用。
(五)社保经办机构(含行政服务中心等窗口)办理医疗保险业务
服务暂停期间,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含行政服务中心等窗口)采取线下数据采集方式办理相关医保业务,做好业务受理登记,待服务恢复后进行集中补发,完成时限顺延。医疗平衡期一次性缴费和中途申请参保的居民医保因系统切换无法及时办理。恢复服务后,按政策办理。缴费后,自申请之日的次月起,可享受参保人的医保住院、门诊治疗及其他相关待遇(普通门诊治疗除外)。
(六)申请市内医疗机构类业务
暂停服务期间,市内医疗机构办理优抚申请、转诊、出生确认、家庭病床登记等业务,并采取先收集相关信息的线下方式。服务恢复后,医疗机构在系统上进行补充登记,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按数据采集日期录入,原则上不得早于数据采集日期。
(七)公共服务渠道
服务暂停期间,“我社保”APP、佛山社保小程序、社保网站、社保自助服务终端、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佛山分中心、广东省、佛山通APP、市民之窗、支付宝城市服务、微信城市服务、广电机顶盒等公共服务渠道将被暂停受理医保业务,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类业务服务不受影响,但数据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
(八)电子社保卡和医疗保险在电子凭证中的网上支付功能
服务暂停期间,暂停医疗机构电子社保卡和医疗保险电子凭证的网上结算和支付功能。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三。其他事项
(1)5月份,税务部门正常办理员工医保申报、员工增减等征缴工作。
(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卡使用不受影响。
(3)系统切换期间,全市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申请、业务变更、信息维护等业务可照常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系统”中提交,恢复服务后对申请进行审核,完成时限顺延。
(四)系统切换期间,对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的医疗救助(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门诊慢性病、住院一、二次救助)结算,困难群众在医疗费用结算时出示本人相关证件(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危重证、儿童福利证)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对按政策报销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享受优抚对象“一站式”就医和住院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凭《佛山市优抚对象优抚卡》核对身份后,按政策结算报销的医疗费用。
(5)系统切换期间,参保人医保待遇不受影响。鉴于部分业务将延迟办理,请配合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请参保人员合理安排医疗保险业务申办时间,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指引进行就医安排。在此过程中对公众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如有疑问,请咨询市、区、镇(街道)医保部门和社保部门。
各城镇和街道的电话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