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居住申请材料
不需要个人提供!
公民在申请时,无需提交其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他们需要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在申请表上签署诚信声明。如有不实报道和虚假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署诚信声明后,公安部门负责核查。
根据应用主体,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在本市城镇工作的居民家庭
1.2020年4月28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房且无购房记录,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商品住宅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
(4)结婚证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的住房情况证明;
2.2020年4月28日以后取得本市户籍,且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连续纳税或社保36个月以上,且在本市实际居住540天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或购房记录,或在本省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商品住宅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
(4)结婚证;
(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个税和社保缴纳记录;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的住房情况证明;
(7)住所证明;
3.未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市缴纳60个月以上个税或社保,实际居住900天(含)以上,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或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商品住宅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
(4)结婚证;
(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个税和社保缴纳记录;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的住房情况及无购房记录的证明;
(7)住所证明。
(二)在本市城镇工作的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购买本市以住房为导向的商品住房。
1.取得本市户籍,在本市缴纳个税或社保24个月(含)以上,实际居住360天(含)以上,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房且无购房记录,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商品住宅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
(4)结婚证;
(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个税和社保缴纳记录;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的住房情况证明;
(7)住所证明;
(8)人才证明文件等材料。
2.未取得本市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缴纳36个月以上个税或社保,实际居住540天以上(含),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房且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商品住宅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
(4)结婚证;
(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个税和社保缴纳记录;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的住房情况及无购房记录的证明;
(7)住所证明;
(8)人才证明文件等材料。
3.从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员工,在本市连续纳税或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含),实际居住累计超过180天(含),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房且无购房记录的, 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商品住宅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
(4)结婚证;
(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个税和社保缴纳记录;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的住房情况证明;
(7)住所证明;
(八)劳动合同;
4.符合我省规定的人才引进标准、在本市连续纳税或社保12个月以上、实际居住180天以上、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或购房记录的认定综合性总部企业员工,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商品住宅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
(4)结婚证;
(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个税和社保缴纳记录;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的住房情况及无购房记录的证明;
(7)住所证明;
(八)劳动合同;
(9)人才认定证书等材料。
5.经认定的地区总部、高成长性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投资项目的从业人员,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在本市连续纳税或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含),实际居住累计180天以上(含),在本省城镇无家庭成员。
(1)《海口市商品住宅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
(4)结婚证;
(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个税和社保缴纳记录;
(6)住所证明;
(7)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八)劳动合同;
(9)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的住房情况及无购房记录的证明。
6.被认定为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且在本市就业3年以上、服务1年以上灵活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市缴纳12个月(含)以上税收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或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商品住宅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
(4)结婚证;
(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个税和社保缴纳记录;
(6)住所证明;
(7)《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或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的住房情况及无购房记录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