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宁波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有效居住身份
(二)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含)
(3)购买自住住房并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自住住房新建、改建并取得房产证后三个月内;自住住房大修完成后三个月内
(四)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个人信用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新或大修的房产的全部价值作为抵押。购买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应当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七)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还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