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指南(受理对象、接收地址)

泥三角2022-08-13  30

温州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指南(受理对象、接收地址)

温州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接收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服务:个人

二。国家法律基础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服务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2014年12月10日

第一条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档案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具体管理。其他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档案。严禁个人保留自己或他人的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口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二条界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范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职工档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辞职、注销备案(聘用)或辞退;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档案;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档案;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和其他因私出国人员的档案;外国常驻代表机构中国雇员档案;自由职业者或灵活就业者的档案;其他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服务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2021-12-29

第二十条

(一)根据流动人员或归档单位的申请,被接收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向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出具档案移交手续。

(二)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者原工作单位收到档案移交手续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填写《材料目录清单》,加盖印章,并填写《档案移交通知书》,在15个工作日内移交。

对不符合传输要求的,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者原工作单位不得转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6-05-25

第四条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

(十三)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体系。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辖区内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现状,建立科学合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形成以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主体、授权管理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格局。省、地市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充分考虑县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实际服务能力和条件,不得强行实施属地化档案管理服务。已保存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转档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退档。

(十四)落实人事档案管理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集体委托保管档案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个人委托归档的,根据本人自愿选择,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鼓励用人单位办理集体委托归档业务,加强档案材料收集,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档案管理工作。

(十五)强化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明确责任分工,完善政策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虚假宣传、推诿和拒绝、无故清理档案、违反档案保密纪律等行为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责任追究,督促整改。流动人员档案相对集中的特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快制定并落实在本地就业的非户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相关规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各项措施,加强服务窗口作风建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服务人才流动就业,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各地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5月25日

三。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规范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01-09第五条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一)出具档案调转函的委托档案员,可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个人或单位名义申请出具档案调转函,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就业合同)或就业证明。

(二)接收和审查档案材料

1.送达方式:专人送达或保密送达;我被严格禁止带自己的文件。

(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规定》)。如发现档案缺少必要的材料,经办人应在《补充档案材料通知书》(一式2份,一份归档)上签字,验收后填写《人事档案材料移交回执》,加盖公章后寄回原归档单位。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应当退回。

三。主管部门名称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实施或牵头(部门)室的名称

温州人才开发服务中心

五.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范围之一的:

(1)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团体聘用人员档案;

(二)本辖区内辞职、辞退、撤销聘用或者被开除户口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

(三)具有本辖区常住户口,与企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档案;

(4)本地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档案;

⑤有本地区户口的自费留学生档案;

⑥本辖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国员工档案;

⑦本辖区有户口的自由职业者或灵活就业人员档案;

具有本辖区户口的其他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六。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物质形态

必要性和描述

评论

有效身份证件(档案员)

纸质还是电子

必要的

(档案管理员)

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

纸质还是电子

不必要的

委任状

纸质还是电子

不必要的

现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

纸质还是电子

不必要的

通知(回复)辞职、解除聘用或辞退文件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通知。

纸质还是电子

不必要的

七。接受申请

地址:温州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学院中路5号人才大厦3楼人才服务大厅人事档案窗口(温州市鹿城区浦斜街);

八。向公众公布的处理程序说明

1.申请-验收-竣工-交付

(1)申请人向温州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人事档案管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办”APP网上申请,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经办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立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正确的,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回材料;

③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正确,符合申请条件的,同意转移人事档案,即时出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移函;

(4)经办部门当场或网上送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函》。

九。竣工期限

法定期限:180个工作日

承诺期:马上就办。

  十、审批结果名称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函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

受理地点:温州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学院中路5号人才大厦三楼人才服务大厅人事档案窗口(温州市鹿城区浦斜街)

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夏季下午2:30-5:3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电话:0577-12345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监督投诉电话:0577-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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