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费用的范围
1、普通病房床位费
2.门(急)诊简易床位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1.重症监护室费用(CCU、ICU)
2、层流病房床位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费用。
1、上(转)诊交通费、急诊费;
2.空调节费、电视费、取暖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电炉费、微波炉费、冰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等。
3.陪护费、护理费、清洁费、门诊煎药费、引药费、中药材加工费、尸体保管费;
4.餐费和营养费;
5.书刊、报纸、娱乐活动及其他特殊生活服务收费。
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诊疗项目目录费用。
(一)服务项目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会诊医务人员差旅费、病历费。
2.特殊医疗服务费,如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上门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特殊护理费、特殊上门服务费、专家治疗费等。
(2)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和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及身体缺陷的医疗费用和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械的费用。
(1)治疗痤疮、雀斑、痤疮疤痕、色素沉着和黑斑;
(2)口吃、打鼾;
(3)兔唇、鞍鼻;
(4)矫正斜视,变单眼皮为双眼皮;
(5)祛除疾病、耳洞、扁平疣、腋臭;
(6)护肤、面膜、反光膜;
(7)烫睫毛、纹眉、纹眼线、洗眉、修眉、去黑头、脱毛、植发、染发;
(8)牙齿清洁、牙列正畸治疗、义齿修复(包括桩冠、覆盖义齿、全口义齿和局部义齿)、牙种植、斑牙治疗和正畸治疗;
(9)配镜验光,验配假眼、假发、假肢和助听器;
(10)助行器、各种治疗鞋;
(11)各种家用治疗仪费用。
2.各种减肥、增肥、增项的所有费用。
3.预防和保健项目
(一)各种健康检查、婚前检查、出境检查等费用;
(2)各种预防的费用。包括预防性用药、预防性注射、疾病的普查和治疗、社会调查、疾病追踪和随访的各种费用。
4.各种非治疗性咨询和鉴定费用
(一)心理咨询(精神病医学咨询除外)、营养咨询、婚育咨询、性咨询、健康咨询;
(2)气功费、食疗费、体疗费和各种保健按摩费;
(3)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资料;
(4)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用药费;
(5)法医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劳动医学鉴定费用。
(3)诊疗设备和医用材料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超高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立体定向放射装置(χ刀、γ刀)(治疗中枢神经系统以外的疾病)。
2.各种个人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设备。
(1)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床垫、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等。
(2)降压手表、药枕、药垫等。;
(3)各种牵引带、拐杖等。;
(4)皮钢背心、腰围、睾丸带等。;
(5)胃托、护膝、钢头颈等。
(6)肾脏支撑、子宫支撑、阴囊支撑和人工肛袋。
3.不能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由本省物价部门规定。
(4)治疗项目
1.用于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和骨髓移植以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矫形学。
4.音乐疗法,健康营养疗法。
5.戒烟、药物治疗、各类教学、科研、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5)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检查和治疗费用,避孕器具和用具费用。
2.为各种会议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费用。
3.环境卫生、防暑降温、保健药品费用。
4、不属于《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和医用材料
1、应用X线计算机断层摄影(CT)、三维放射装置(γ刀、χ刀)(限于治疗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包括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计算机化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器、医用直线加速器进行检查和治疗。
2.体外冲击波碎石术和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以上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按国内同类人工器官最高价格结算)。
4、省物价部门规定可以单独收取1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2)治疗项目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和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治疗、微波刀治疗、快中子治疗。
(三)符合转诊条件的,使用网络远程会诊费用。
(四)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使用一定价格及以上专用医疗仪器设备的其他检查、检验和治疗项目,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同时应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