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流程
(一)当地住院治疗
1。普通住院
参保人持医疗保险电子凭证或医保卡在我市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登记。没有医保电子凭证或医保卡的,致电参保人所属镇(街道)便民服务机构,开通无卡凭证后凭身份证号办理住院登记。
出院时凭医保电子凭证或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结算,个人只支付起付线和自己的费用。
提示:
住院时要向医院确定自己所在的医院是否是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2。急诊住院
因为病情符合急诊条件,可以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危重患者经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按住院有关规定由居民医保报销,不设起付线。
提示:
诊疗结束后,持报销材料到参保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现金报销手续。
(二)异地住院治疗
1。搬迁人员在备案地住院
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可持居住证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办理后,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更换或注销。
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经异地医疗机构备案同意转往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安置人员,按异地转诊规定执行。
2。异地转诊
参保人因病情严重,需转院到外地高级医院住院治疗,且必须是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无法诊治的疑难重症,或未经本市三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确诊。
参保人应先由市三级甲等或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异地住院的建议,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出具异地转诊备案表,居民医保按省(部)级三级医院标准报销。
3。无异地转诊
参保人员未经备案自行外出就医的,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相应级别医院标准减半支付。
异地住院报销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