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跨统筹区转移接续流程
苏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跨地区转移流程:
一、作用域对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后,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系统衔接手续的人员。
其中包括:
1.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含缓缴至15年)的职工:
可以申请从居民养老保险转为职工养老保险,相应待遇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算。
2.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职工(含以后仍按规定缴费不满15年的职工):
可以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为居民养老保险,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给予相应待遇。
二。处理过程
1。确定员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地点
被保险人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先确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
2。申请收敛
参保人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向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单独归集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提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名称。
3。已批准
经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单独归集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函,收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出具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并划转资金后,办理后续业务。
4。批准失败
不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且申请人放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延迟缴费,同意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直接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5。终止当地养老保险关系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并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后,参保人当地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6。告知转移地的结算情况
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应核对信息表和转移基金金额,合并记录个人账户,并告知参保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