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下:
失业前,职工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如果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