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新)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付款期
收集期 |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
最长期限为12个月
|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
最长期限为18个月
| 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0年
最长期限为24个月
| 注意:
重新就业后,如果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
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长沙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530元/月;长沙、浏阳、宁乡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386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