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幼儿园要优先满足3至6岁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实施免费入学,除健康体检外,儿童和家长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检查或测试。
通知指出:
1.幼儿园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规模和班额,制定合理的招生计划。
2.不允许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的学前班。
3.集中招生后,如果有多余的学位,可以随时补上。
4.幼儿园总招生简章(广告)内容应实事求是,包括幼儿园性质、地址、办学许可证数量、办学基本条件、招生人数、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方式、招生服务指导、联系电话等。,并明确规定报名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流程。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或虚假承诺。
5.幼儿园应灵活采用网上报名、非接触式提交材料、电话核实或分散核实等方式组织报名,避免因招生工作造成人员聚集。
6.儿童入园前不得接受检查或测试。
7.不得在规定范围外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标准,不得收取赞助费和与入学挂钩的学费。
8.幼儿园应在招生报名后20个工作日内将录取结果告知家长。没有被录取的孩子家长要及时通知。
9.儿童入园前,应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只有通过考试的人才能进入公园。
通知要求:
1.继续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学位供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和支持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街道和村集体举办公办幼儿园,实施城市社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
2.做好享受政策照顾和补助政策子女的组织登记工作。
3.及时向港澳台儿童发布招生指导信息,支持开办面向港澳儿童的幼儿园(或班),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寄宿制服务。
4.探索实施学前教育服务区制度,统筹利用服务区学位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需求。
5.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将招生工作与幼儿园日常管理、教学护理质量评估、年度校检、创优评先结合起来,引导各类幼儿园做好招生工作。
《通知》原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省级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条例》、《教育部等九部门“十四五”发展和促进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等相关文件要求,促进幼儿园招生工作公开、安全、稳定、规范发展,现就2022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一)适龄优先权。幼儿园适龄儿童一般为3至6岁。幼儿园应当优先满足适龄儿童的入学需求。
公园免费入场。幼儿园的入学是免费的。除健康检查外,不允许孩子和家长参加任何形式的检查或测试。
(三)公平正义。坚持依法依规、按程序招生,完善招生制度,信息公开,确保招生公开、稳定、规范。
(四)分级管理。按照幼儿园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组织本辖区幼儿园招生。
二。注册程序:
(一)制定入学计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根据国家、省和地方有关政策,组织各类幼儿园开展招生工作。幼儿园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规模和班额,制定合理的招生计划。幼儿园不得开设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的学前班。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完善招生工作方案,落实报名、资格审查、注册、录取等管理和服务,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安全、稳定、规范。集中招生后,如果有多余的学位,可以随时补上。
(二)宣传招生信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取得办园资格的幼儿园名单,并在招生时设立咨询和投诉电话。幼儿园总招生简章(广告)的内容应当实事求是,应当包括办学性质、地址、办学许可证号、办学基本条件、计划招生人数、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方式、招生服务指南、联系电话等内容。,从而明确报名时间、地点、方式、流程。招生简章(广告)应当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作误导性宣传和虚假承诺。要通过幼儿园网站、幼儿园公告栏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布招生信息,充分保障家长的知情权,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3)规范招生流程。幼儿园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简化招生手续和证明事项,优化招生工作流程,及时解决招生中的问题,维护良好的招生报名秩序。要认真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灵活组织开展网上报名、非接触式提交材料(通过提交扫描件、邮寄、幼儿园门口送材料)、电话核实或分散核实等形式的报名,避免因招生造成人员聚集。儿童入园前不得接受检查或测试。要遵守国家和省幼儿园收费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标准,不得收取赞助费和与入园挂钩的学费。幼儿园应在入园后20个工作日内将录取结果告知家长,未被录取的幼儿家长应及时告知。入园前,儿童应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四)上报报名数据。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招生入学信息平台,及时指导各类幼儿园做好幼儿入学信息采集工作。幼儿园应当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要求及时填写和更新国家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建设的信息平台中有关幼儿的信息数据,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建立新生健康档案。
三。工作要求:
(一)继续增加包容性学前教育学位的供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学前教育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学前教育发展“十五”行动计划》和省政府2022年十件民生实事“提供高质量基础教育,努力让学生‘好好读书’”的要求,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人口变动趋势等因素,准确测算学位需求。根据省下达的学位建设任务数量和各地正在实施的特殊学位建设计划,制定本地区今年幼儿园特殊学位建设计划,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和支持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高校、街道、村集体举办公办幼儿园,实施城市社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切实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学位供给,提高幼儿园科学教育质量。
(2)做好享受政策照顾和补助政策子女的组织登记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和地方的政策照顾政策,做好组织各类人员子女入学工作。根据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规定,要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残儿童的政策宣传服务和资助,按要求完成受资助学生的资格认定和审核,以及各类资助项目受助人员在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录入和审核。
(3)及时向港澳台儿童发布招生简章信息。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或其随迁子女来我省接受学前教育的,按照“欢迎入学、一视同仁、就近入学”的原则,同等享受当地随迁子女相关政策和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支持港澳儿童开办幼儿园(班),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寄宿服务。在幼儿园就读的台湾同胞子女,应当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入幼儿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发布招生简章(指引)等方式,及时向港澳台幼儿家长发布招生指导信息,做好招生咨询答疑工作,引导家长有序报名。各地要重点满足常住适龄儿童包括港澳台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
(四)探索实施学前教育服务区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下,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根据入园需求、幼儿园办学规模和招生容量,划定学前教育招生服务区范围,制定招生政策和收费标准,统筹利用服务区内学位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需求。
(五)加强招生监督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招生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对资质缺失、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管理混乱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招生工作与幼儿园日常管理、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年度校检、优秀学生评定等结合起来,引导各类幼儿园做好招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