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妇医疗
1 .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按《关于印发》(哈医保规〔2019〕5号)的通知执行。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包括《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目录内的药品和物品不区分甲类和乙类。
2.生育保险由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人员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参保人员产前检查时应持《母婴健康手册》,医务人员应准确填写参保人员健康检查记录,确保基金支出安全合理。
3.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需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诊断证明或病历复印件、财税打印的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明细、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要素到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4.按政策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的参保人员,必须通过哈尔滨市政务服务平台维护本人婚姻信息,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参保男职工为无业配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未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参保男职工须通过哈尔滨市政务服务平台维护配偶基本信息,然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5.下列情况下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人承担:
(1)婴儿发生的各种费用;
(2)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3)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
(4)在国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5)本人要求的特殊项目发生的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生育津贴待遇
1.生育津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执行,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女职工结算生育医疗费后,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申请发放,不得重复享受生育津贴和工资。
津贴金额=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365×生育津贴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在境外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按照本市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2.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停止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从次月起停止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停止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三个月内续保并足额缴费的,参保时间连续计算;续保三个月以上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从办理续保手续后的次月起计算。
3.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申领生育津贴时,用人单位应当缴纳两险合并前的生育保险费和两险合并后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
4.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虚报、瞒报生育津贴发放错误情况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