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县电动自行车规范化管理,净化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提高全民交通守法意识,推进平安美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以及《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条例》,将在我县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
一、目标任务
在赞皇县电动车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全力动员,全力做好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实现“车要上牌,人要戴头盔”的目标,从根本上解决电动自行车交通乱象,引导群众安全、文明、绿色出行。
二。严格的标准和准确的注册
严格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做到“统一一个标准”:
向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绿色官方号牌;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车速在50公里/小时以下、不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白色临时号牌。过渡期为3年。过渡期内只允许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行,不允许跨区域行驶。过渡期结束后,他们不得上路行驶。
对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摩托车,严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一律登记悬挂机动车号牌。
三。电动自行车的识别标准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能力,能够实现电动助力和电力驱动功能,并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两轮自行车。
对符合新旧国家标准的居民自用电动自行车发放正式号牌(绿色)。
(一)新国标
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新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脚踏骑行能力;
2.它具有电力驱动或/和电力辅助功能;
3.采用电力驱动方式行驶时,最高设计速度不得超过25km/h;电力驱动时,速度超过25km/h时,电机不提供动力输出;
4.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小于等于55公斤;;
5.电池的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二)旧国家标准
根据1999年至2019年4月14日实施的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最高车速不超过20k m/h;
2.整车质量(重量)不超过40kg;
3.必须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三)对不符合新老国标要求,车速在50km/h以下,不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白色号牌。
(四)对快递、互联网经营单位从事营运且符合新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营运号牌(黄色)[S2/]。
(五)严禁为时速50公里以上的电动两轮车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符合机动车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6)对电动三轮车,严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符合机动车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四。拒绝上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将面临以下处罚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违反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五十元。
过渡期届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二百元;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车辆。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电动自行车号牌,取消电动自行车登记,并处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