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区公租房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申请人
(1)个人申请的,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代表家人申请。
(2)单位申请的,由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或家属申请本区域公共租赁住房,由单位统一办理申请和申报。
应用条件
(一)申请入住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与本辖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2.具有本辖区常住户口,并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2年以上(含2年),在上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含1年),与本地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含1年);
4.在上海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本辖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单位同意由单位租住公租房;同时承诺一年内办理本市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
(二)申请入住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居民,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辖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 .未享受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廉租房等政策。
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
(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申请人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核查);
(3)申请人户籍证明或《上海市居住证》或单位承诺书复印件(仅限单位申请)(出示原件核查);
(4)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出示原件以备核查);
(五)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就业证明等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申请人拥有本区域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房地产权属证书和房地产权属证明;在本区租住公房的,需提供租住住宅公房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以备核查);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还需提供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银行账号等。
认证
(1)审计
申请受理后,地区运营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相关年份应当以申请日为截止日期追溯计算。区运营机构可向申请人咨询相关情况,要求补充材料。
区运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向区住房保障机构进行住房条件核实。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核查,并出具核查结果。
(2)宣传
区运营机构审核通过后,确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结果通过区运营机构“上海金山”门户网站和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统一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申请人可向区房管局申请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如有异议,经核实成立,应书面告知区运营机构。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运营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准入资格确认书。申请人对区运营机构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房管局申请复核。区房管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注:信息来自金微信微信官方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