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租赁住房补贴新政策

汉沽一中2022-08-13  16

广州市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流程(附材料)

申请-街道办事处受理-街道办事处初审-街道办事处公示-区审核-市公示审批

第一步:拿到并填写相关表格。

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索取《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即申请表)和《广州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即申请表),也可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上述资料。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即申请对象)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和申报表,并连同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

申请对象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规定受理申请,复印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然后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经核实,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进行签字确认,并向申请对象出具受理回执;申请对象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应按规定填写相应表格,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第三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实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下列条件进行初审。,其中入户调查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并出示工作证:

1.申请对象是否为广州市区户籍,并在广州工作或生活。(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广州市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为共同申请人;(2)因上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广州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3.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净资产值、住房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4.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超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

5.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等政策要求申请人申报的其他资料。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审核情况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审核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初审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第四步:街道办(镇政府)公示。

初审合格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户籍状况、家庭结构、现居住地、工作单位、婚姻生育状况、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净资产值、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申请对象在申请受理地的期限为20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收入、资产、住房投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举报内容和核对情况如实记入审核意见,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在复核过程中予以复核。

经调查核实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公示期结束或者完成异议调查核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在申请表上加上宣传。经办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后,申请表所列除申请公租房保障需要提交的申请表、收入及资产相关证明材料外的其他所有材料一并提交至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公共租赁住房系统将向核查系统发送经济核查申请。在申报表中添加审核意见后,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连同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进行核对。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查机构接受核查委托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提交上级核查机构。

第五步: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资料后,应核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退回更正后的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予以接收,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审核:

1.是否在广州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是否租住直管住房或单位自管住房;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或承租直管住房、单位自办住房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2.是否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新建社区住房拆迁安置、落实华侨住房政策等优惠政策;

核查机构应当在接受核查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收入和资产情况(广州市自有住房除外)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告知申请人。

申请对象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复核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书面委托核查机构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区住房保障部门,暂停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核查机构应当自接受核查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区民政部门在收到最终核对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申请人收入、资产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相关资料补正通知书》,并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送达申请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督促申请人补正,并自收到补正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核对过程中,核对机构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广州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广州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除不可抗力外,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或者分级租金支付标准进行核实,并将申请对象信息和审核意见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复核不合格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在20日内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第六步: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审批。

宣传:

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的申请信息和审核意见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20天。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住所、财产性质、工作单位、家庭人口、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租住直管住房和单位自办住房人均建筑面积、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净资产、保障方式、拟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金额和申请租赁住房面积等。)

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组织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调查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批准:

广州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通知书,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通知书》。

扩容:广州公租房申请材料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即申请人)应当完整、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以下资料:

1.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

2.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原件。

3.户籍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进行核查。

4。居民身份证:

①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进行验证;未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以备核查。

②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广州市区户籍,但在广州工作或居住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供广州市居住证进行验证。

5。结婚证:申请人的结婚证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提供结婚证和丧偶证明。

6。房屋证明:

①租赁房屋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借款人出具的由贷款人出具的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条件申请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对象享有宅基地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有要求的,需提供村委会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是否享有宅基地的相关证明。

(2)工作单位提交的承租单位公有住房证明原件;

③继承住房的,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承申请声明》及相关证明:1。放弃继承的住房,需要提供放弃继承的公证书;2.按照约定份额继承的,需要提供继承公证书;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的,需要提供继承报告。

7。收入证明:

①申请人为在职职工的,提供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是指申请人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情况的文件);申请人有集体分红的,还应提供村(居)委会等集体出具的收入(集体分红)证明。

②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办公室出具的退休证明、退休金明细或收入证明。如在外地领取退休金,应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退休金证明详情;

●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就业创业证明复印件;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不能提供就业创业证明的,需要到当时办理灵活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

●对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经营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证明等证明文件;

●在校学生应提供有效的《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

●申请人因其他原因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应提供收入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8。家庭财产证明:

①拥有工商业房产、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等者。需要提供产权证和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清查机构评估的财产,还应当填写《财产价格评估申报表》。在广州以外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需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最近出具的价格评估证明。

②拥有机动车的,需提供机动车价格认定申报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机动车近期彩色照片;

9.因上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广州市区户籍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原件。

10。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共同申请计划生育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核对(未满18周岁或全日制学生可免交)。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相关证明,以备查验。

11.属于市总工会批准的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职工或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当年有效的特困职工帮扶证、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州市低收入家庭证明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明复印件。

12.对自有产权房屋被依法征收(拆迁)的家庭,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

13.优抚对象、孤寡老人、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区级以上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14.属于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提供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证明复印件。

15.孤儿16周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6.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中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孤儿,应提供《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复印件。

17.持有老年护士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老年护士,提供老年护士职业资格证书和与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18.对原租住华侨房屋已退还业主、已腾退原租住房屋的家庭,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19.属于复员、退伍军人家属的,提供复员证或退伍证复印件。

20.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的,提供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21。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复印件应为A4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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