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医保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待遇如下:
(一)门诊医疗根据医疗机构类别设置不同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医疗机构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下同)、三级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三类;成年人根据险种在A档和B档设置不同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婴幼儿和学生参照成年居民标准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二)城镇参保人员门诊医疗分为以下两个标准:
1.文件A: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60%,其余由个人承担;在三级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医保基金支付30%和45%,其余由个人承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2.B档: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由个人承担;在三级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20%和35%,其余由个人承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治疗项目待遇如下:
(1)门诊特殊疾病治疗项目的治疗待遇按成年居民、婴幼儿和学生两个类别设定不同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成年居民按险种设定A档、B档不同的最高支付限额,婴幼儿和学生的最高支付限额参照成年居民A档标准确定。
(二)年度内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疾病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婴幼儿和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成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其余由个人承担;第一档和第二档最高赔付限额分别为25万元和15万元。
(三)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具体项目包括:
1.恶性肿瘤的化疗和放疗;
2.重症尿毒症的透析治疗:
3.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度或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癫痫伴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儿童孤独症的专科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
7.血友病治疗;
8.耐多药结核病的治疗。
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如下:
(一)住院医疗按成年居民、婴幼儿和学生两类设定不同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成年居民根据险种在A档和B档设置不同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婴幼儿和学生最高支付限额参照成年居民A标准确定。
(2)住院医疗费用年度起付线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其他医疗机构6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起付线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参保人一年内在同一类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按该类别医疗机构的标准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在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住院或转诊的年度内,起付标准按最高类别医疗机构的标准计算一次;门诊特殊疾病治疗项目待遇享受人住院治疗待遇,暂不设起付标准。
成年人在家庭医生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3)城镇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待遇如下: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年度累计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以下比例分担支付。A档和B档最高赔付限额分别为30万元和20万元:
1.婴幼儿和学生:起付标准在4万元(含)以下的由医保基金支付80%,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由医保基金支付85%,其余由个人承担;超过4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医保基金支付85%,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由医保基金支付9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2.成年居民A级:起付线标准在4万元(含)以下的由医保基金支付70%,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由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由个人承担;超过4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医保基金支付75%,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由医保基金支付85%,其余由个人承担。
成人B档: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比A档低5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医保异地转移待遇如下:
参保人转宁波市外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在宁波市外治疗住院或门诊特殊疾病治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浮动:
(一)在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后,转到本市指定的上海、杭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低于城镇参保人员10个百分点;
(二)到宁波以外的其他地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三级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不同分类确定。城镇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下降25个百分点;
(三)未办理转往外地就医审批手续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第(一)、(二)项基础上下降10个百分点。
更多内容:
1、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院外检查(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核算,不计入年度医疗费用累计,按成年居民、婴幼儿和学生设定不同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被保险人住院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后,其院外检查(治疗)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城镇参保人员院外检查(治疗)待遇:婴幼儿和学生医保基金支付80%,成年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其余由个人承担。
2.参保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和孕期产前检查费用)按定额标准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包括原政策中农村孕妇住院分娩补助等其他种类补助。城镇参保人员补助标准为:正常分娩1200元,助产分娩1500元,剖宫产分娩2000元。县(市)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已享受配偶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的,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基金补贴。
3.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发生的自付费用、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个人先行支付的费用、院外检查(治疗)费用不计入年度医疗费用和住院起付标准的累计。
4.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在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最新资讯]:宁波提高重疾保险待遇水平
主要通过降低起付标准(2000元)、降低补偿段(三段变为两段)、提高报销比例(10个百分点)等措施,减轻或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调整后,宁波市各类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待遇如下:
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住院治疗时,提高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大病保险待遇,2018年7月1日以后结算的医疗费用按新的待遇标准执行。具体处理如下:
注:上述大病保险待遇在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结算中直接补偿。
②职工医保被保险人门诊特殊疾病住院治疗时,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重疾保险待遇如下(本次未作待遇调整):
注:上述大病保险待遇在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结算中直接补偿。
③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28种特殊药品费用中,提高了个人自费的大病保险待遇,201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新的待遇标准执行。具体处理如下:
描述:
1.28特殊药品由个人自费结算,再由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2.201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二十八种特殊药品费用,可以追溯报销。对于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发生的个人费用,如果参保人已经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重新计算政策调整后增加的待遇,并直接为参保人补足差额,记入参保人上次报销时预留的银行账户。请在7月中旬后检查。其中,四二赞、克旺两种罕见病特药已享受医疗救助,不再补偿。
3.28特殊药品中的23种药品,生产企业有相应的药品捐赠政策,参保人应通过药品的负责医师了解药品捐赠方式,在一定时间内药品符合药品捐赠政策时,及时享受药品捐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