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公积金提取材料(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在非缴存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含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可在购房所在地市中心设立的“跨省办”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提取。加工要求如下:
1。购买自住住房:
(1)购房证明(原件)(合法购房证明登记日期在2015年1月1日之后;“购房证明”是指《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各类房屋的合法购房证明)。
(2)购货发票(或收据)(原件)。
(3)员工身份证(原件)。
(4)户籍与购房地一致的购房人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或配偶在所购房屋所在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证明原件可以是纸质版,也可以通过在市中心网点大厅、APP等渠道缴存获得)。
(5)结婚证(或同户户口簿)(购房人户籍所在地与购房地不一致或配偶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缴存配套银行一级卡/折(原件)。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异地住房贷款的职工或配偶已连续支付住房贷款本息12个月以上。
(1)借款合同(原件)。
(2)住房贷款按期还款证明(提款日前12个月内还本付息的有效证明)(原件)。
(3)员工身份证(原件)。
(4)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的户口本)(配偶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缴存配套银行一级卡/折(原件)。
注:自贷款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需在提取最后一次还贷本息前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