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市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学科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办〔2021〕127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通知》, 《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意见》(鲁发改成本〔2021〕923号),我们前期做了调研和研究。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在我市依法注册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线下学科培训费。学科培训机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和非学科范围的通知》(教督导办函〔2021〕3号)、《国家课程计划和中小学课程标准》等文件执行。
二、收费标准
高中阶段线下学科的义务教育和校外培训按照不同班级定价。具体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见下表:
类别类型
课程持续时间基准价格浮动范围
少于10人(含)45分钟。45元/课时/人次浮动幅度不得超过10%,浮动幅度不受限制。
10-35岁(含)36元/课时/人次
超过35人27元/课时/人次
注:1。各培训机构在上述收费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2.如果实际课程时长不同,则按比例折算。
三。相关要求
(一)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培训管理,降低服务成本,规范自身收费行为,按规定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明确收费标准和退款方式,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在培训费之外收取教材费、材料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超过或变相超过本通知规定的线下培训最高收费标准。
(二)培训机构收取的学科培训费应按规定缴入银行账户。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副卡等方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间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程开课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不得早于剩余的20课时。同时按周期收费和课时收费的,只能选择收费周期较短的,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三)培训机构应按要求做好收费信息公开工作。通过网站、办学场所、网上申请、招生简章、公开媒体等方式,公开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格等信息。对违纪行为应提前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将于试行,试行期为一年。期满后将根据审判情况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