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3.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租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信息就业从业人员;
4.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参与模式]
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上述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保险要求]
1、广州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非广州市户籍(含广东省外市、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广东省就业登记证在省内就业地参保;
3.灵活就业的港澳台省从业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参保,或持就业登记证在广东省就业地参保;
4.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在广东省注册地参保。
[支付标准]
1。支付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在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自主选择。
2。付款率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计入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账户。
[处理指南]
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向参保地税务机关申请参保缴费,并按规定申报缴费。入口点如下:
1、广州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
2.“粤水通”微信小程序办理。
3.“广东省事”微信小程序办理。
请参考:
[ 领取老年津贴 ]
1.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应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伤残津贴。接受治疗的地点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可按广东省有关规定继续缴费。
3.基本养老金、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灵活就业人员抚恤金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标准计发。
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养老金关系转移]
1、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自2021年4月1日起,不再办理省内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由上次参保者做好数据采集工作。
2.灵活就业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被聘用为工作人员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关系。(点击查看具体操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