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贷款额度]
贷款金额不高于以下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以10000元为起点,以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贷款金额可合并计算):
(一)贷款金额根据还款能力计算。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借款人月缴存工资基数×还款能力系数×12×贷款额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工资基数×还款能力系数×12×贷款额计算年限。
1.公式中的“还款能力系数”为30%;
2.公式中的“限额计算年限”为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起5年(男65周岁,女60周岁),最高限额计算年限不超过30年。
(二)贷款金额按公积金账户正常存款余额的倍数计算。
1.贷款金额按照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存款余额的15倍计算。计算贷款金额时,账户余额起点设为5000元。账户余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对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申请保障性住房贷款的,按照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存款余额的20倍计算。计算贷款金额时,账户余额起点为10000元。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照1万元计算。
2.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以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为准,住房公积金异常缴存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3)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金额。
1.购买首套住房,贷款金额不超过总房价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购买二套住房,贷款金额不超过总房价的6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3.购买新房,总房价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购买房龄10年以上(不含10年)的二手房(即二手房),房龄增加5年,首付比例提高10%。
(4)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1.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双方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2.贷款申请人仅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6万元。
[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贷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款能力等相关条件并参考贷款申请人意愿综合确定。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房产剩余土地的使用年限。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
(2)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男65,女60)后5年;
(3)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
(4)组合贷款的商业用房贷款期限应与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