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养犬行为,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洛阳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通告。
一、任何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遵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和《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二。限制区域:黄河南岸市区(东至洛济高速,西至马龙路及其延长线100米,南至婺源大道,北至黄河大道及其延长线300米),黄河北岸208国道(原吉利)以西,北环路以南,洛济高速以东,黄河路以北(坡底、野徐、李村等)。限养区内一户限养一只犬,依法进行免疫。
三。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禁止养犬名录》的规定,严禁饲养下列犬只:
(1) 40种烈性犬品种:藏獒、牛头犬、秋田犬、德国牧羊犬、比特犬、阿富汗猎犬、托萨犬、高加索牧羊犬、中亚牧羊犬、纽芬兰犬、罗威纳犬、阿根廷杜高犬、魏玛犬、美国斯塔福德梗、法国牛头犬、纽波利顿犬、俄罗斯牧羊犬、獒犬、嘉实多犬。有40个品种的狗,如马里努阿,爱尔兰猎狼犬,巴西费勒,格莱德,贝林格,巴辛格,猎鹿人,科蒙德,佛兰德斯牛犬,澳大利亚牧羊犬,博德梗,边境梗,猎狼犬,昆明犬,荷兰狮子狗,以及其他具有上述血统的攻击性品种。
(2) 10种大型犬品种:大丹犬、警犬、雪达、圣·伯纳德、大白熊、阿拉斯加雪橇犬、伯恩希尔、古牧羊犬、大麦町犬、福勒犬。
(3)禁止饲养的其他大型犬的体高标准:体高55cm(站立时肩胛骨最高点至地面的距离)以上的成年犬。
禁止养犬的,在4月10日前转移至禁养区外,否则将依法处罚并没收犬只。
四、申请养犬的居民必须持下列证件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洛阳市金梦区养犬登记证》。
1.《洛阳市金梦区限制养犬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户主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非洛阳市户籍的,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合法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犬只2寸照片两张(与犬类免疫证同版);
5.饲养进口犬的,还应当具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养狗的人带着自己的狗到认证的地方,工作人员会现场核对犬只信息,查看是大型犬还是禁养的烈性犬。材料齐全、检验合格的应当当场办理。因客观原因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尽快办理。犬只死亡、丢失、转让、赠与或者随单位、个人迁移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饲养幼犬时,犬主应在六十日内处理。
五、养犬人携犬出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携犬进入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市场、商场、餐馆、学校、医院、影剧院、展览馆、公交(汽车)站等公共场所。
(二)20时至次日7时养犬出户。
(3)如果犬只在户外排便,应立即清理。
(4)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将犬只放入犬袋、犬笼中,牵住或者戴上口套,并避开高峰时段。
(五)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犬用牵绳,牵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
六、我区《养犬登记证》发证地点及咨询、举报电话。
城关派出所,电话:67912198
大庆路派出所(大港路以东),电话:66912171
李记派出所(大港路以西),电话:66933372
举报电话:110
养犬人在4月10日前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证。对无证养犬、无证携犬出户等违法养犬行为,将按照《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和《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