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成德美都城镇化的工作要求,为推进成德美都(以下简称四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的共建共享,促进成德美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无障碍转移接续,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正常就业流动而在四市范围内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流动职工(以下简称四市职工)。
第三条[转移原则1 ]四市职工办理四市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年限和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暂不转移统筹基金。
第四条[转移原则二]四市职工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职工缴费当月的医疗保险待遇按转入地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第五条[转移原则三]四城市职工申请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其缴费年限等信息,并保留其参保历史记录。
第六条[计算年限]四市职工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其在四市的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互认(实际缴费年限重叠部分不再重复计算)。互认年限不适用于需要根据当地实际缴费年限确定待遇享受资格的差别化政策。
差别化政策的范围由各地决定。
第七条[医疗保险退休地点确认]四市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在四市确认一个地点,按以下规定享受该地点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一)退休时,在四市任一地实际缴费年限(不含互认年限)达到当地退休未缴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条件的(以下简称医保退休年限),可在参保地选择一地享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且已达到医保退休年限。
(二)四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含互认)未达到当地医保退休年限,且四市认定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后达到20年的,按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参保时间相同时,优先选择退休时间最近的参保地)。
(三)四市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含互认)未达到当地医疗保险退休年限,且四市认定的职工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后未达到20年的,可在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地方支付至四市认定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年。缴费方式按缴纳医疗保险费政策执行。无力支付或不愿支付的,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附件1】四市医保部门要加强职工医保转移接续机制的探索,共同制定调剂基金制度,防范各市基金支出风险,确保各市基金收支相对平衡。
第九条【附件2】省级医保部门公布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相关文件后,四市另行制定门诊统筹转移接续办法。
第十条【附件三】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政策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解释权限】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