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缴纳义务时间怎么确定
问: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规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其他证明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由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契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契税申报。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批准的期限内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