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筹公租房人均住房面积怎么算?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1。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为本市常住居民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定计算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中,申请人以外的其他有核定面积的人员有其他房屋的,其他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核定面积的建筑面积。
二。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任何成员非本市户籍,根据单身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并租住本市公有住房的事实,核定方法为:在本市拥有产权房的,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产权人和份额计算面积;租住公有住房并持有《居住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按本市户籍人口数计算面积;在此基础上,核定单个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单身申请人或家庭主要申请人工作单位在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黄浦区、静安区、浦东新区(不含原南汇区);但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区、原南汇区,且家庭成员中无一人是户籍所在地产权人的,户籍所在地住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2017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郊区户籍住房建筑面积剔除政策并取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人员,因续租重新审核准入资格时,仍可将本区域郊区户籍住房剔除出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注:本文信息来源于上海市房管局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