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租住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一、适用范围: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房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相关政策规定,承租已纳入市政府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网上签约系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完成租赁备案;
(3)目前申请人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情况;
(四)申请人及配偶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住房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的租赁行为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
(6)无配偶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参与租赁的,只允许申请人及其配偶一方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赁费用。
申请人配偶参与退出的,也应当符合退出条件。
二。处理地点:
1.委托按月提取:委托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时起计算,在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职工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上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和手机app“上海公积金”)提交申请信息或前往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提交申请材料。
2.补充提取:已缴纳租房费用,申请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可到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提交申请材料。
三。处理要求:
1.在线渠道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上渠道申请按月提取的,按照网上申请流程,如实提供身份信息、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婚姻信息、租赁提取金额、银行卡信息、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
2.市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业务网点申请:
员工应持以下资料办理退租申请手续,并如实提供婚姻状况、租赁退租金额、手机号码等信息: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
(2)本人名下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3)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还应提供上述材料,以及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原件。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完整申请材料或者信息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核实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五、注意事项:
1、配偶参加申请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一次性办理集中提取手续;
2.申请人委托申请按月提取的,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委托按月提取的,将发起月度审核,审核通过后,提取的资金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按月支付;
(1)每月前半月(每月15日17: 00前)完成受理的,当月提取的资金在当月月底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借记卡账户;每月下半月(每月15日17: 00后)完成受理的,当月不缴费,次月提取的资金在次月底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借记卡账户。
(2)在申请人申请提取期间(最长期限为合同有效期),每月经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批准后,当月提取资金于当月月底前自动划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借记卡账户。如果第一个月或最后一个月的租赁时间少于15天,则当月不付款。
(3)在退租业务有效期间,市公积金中心将在发起转移前每月进行一次自动审核。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提款委托自动终止。如果终止当月的租赁时间少于15天,则当月不付款。
(4)发起提取转移时,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的,暂停提取转移,当月不予支付。
3.申请人申请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应当不迟于住房租赁合同终止后6个月提出申请。
如果申请人的补充提取申请获得批准,提取资金将从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借记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