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桂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指南
(一)补贴
同时,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从事灵活就业,在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2.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并在《就业援助卡》上登记的人员,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申请就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2000元/年(不满一年折算为166元/月)的临时补贴。各县(市、区)可根据就业资金总量自行确定补贴标准,总体原则上不超过最低缴费额社会保险补贴的2/3。
[(三)补贴期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以初次核定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龄为准)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均可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于就业困难妇女,200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退休年龄计算为55周岁;2002年12月31日前(含)参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为50岁。
(四)补贴方法和管理
1.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
2.实行先付后补的办法。当年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并在当年内及时申报。逾期缴纳或逾期申报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不予受理。原则上优先考虑退休后未满5年的城镇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老年人。
3.社会保险补贴的终止和暂停:
(一)被用人单位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2)注册的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达到法定年龄退休或者死亡的;
(四)未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工作站报告就业情况,进行就业登记的。
(五)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我申请;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经核实);
4.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进行实名登记;
5.社会保险缴纳凭据(供参考);
6.我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