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领取期限
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以初次核定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龄为准)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均可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于就业困难妇女,200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退休年龄计算为55周岁;2002年12月31日前(含)参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为50岁。
补贴方式和管理
1.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
2.实行先付后补的办法。当年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并在当年内及时申报。逾期缴纳或逾期申报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不予受理。原则上优先考虑退休后未满5年的城镇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老年人。
3.社会保险补贴的终止和暂停:
(一)被用人单位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2)注册的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达到法定年龄退休或者死亡的;
(四)未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工作站报告就业情况,进行就业登记的。